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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府办〔2011〕116号(关于印发从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从府办〔2011〕116号(关于印发从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1-06 08: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从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从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立我市各镇(街)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广州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穗府办〔20112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结合从化市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等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镇(街)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镇(街)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每年1月底前,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改局等部门,对各镇(街)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请向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考核主要以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必要时采用卫星遥感数据。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书分解“四落实”(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图表,落实到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质量保护情况。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核实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面积变化情况,落实质量保护措施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核查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占用和补划(数量、质量、程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包括非农建设批准占用、通过修改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等情况;核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重点核查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是否按照“先补后占”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是否根据规定组织实施,补充的耕地数量、质量是否达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要求。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查处以及落实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各镇(街)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纳入从化市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街),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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