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5〕20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政银保”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全面推进我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破解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等金融难题,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适用对象。在从化行政区域内的:
(一)家庭农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社员。
(三)农业企业。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流通企业。
(五)农业大户。
(六)种养专业户。
第三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示范区的建设要求。
(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流通企业依法在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三)农业大户、种养专业户由农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统一申报,或由上、下游涉农企业组织申报并予以担保。
(四)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5%。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在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无出现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
(五)借款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必须在项目贷款周期结束并还清本息后,才能申报下个项目。
(六)申报的项目,未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或财政贴息。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补贴对象和限额
第六条 资金来源。2014年~2015年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及2016年、2017年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我区“政银保”项目的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及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
第七条 补贴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项目申报并由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批准纳入“政银保”项目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完成项目并缴纳担保费(保费)和还清本息后,可申请成为补贴对象(即借款人,下同)。
第八条 补贴限额。财政资金对补贴对象的项目在贷款周期内的利息、担保费(保费)合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如属区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经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补贴限额不超过100万元。超出补贴限额,余下利息、担保费(保费)由补贴对象全额承担。
第三章 贷款利率、担保费(保费)、补贴标准、
贷款额度、期限和逾期赔付
第九条 贷款利率、担保费(保费)和补贴标准。合作银行根据不同客户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补贴对象协商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的补贴50%,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超过30%部分不予补贴。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客户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补贴对象协商担保费(保费),担保费(保费)在3%/年以内的补贴50%,担保费(保费)超过3%/年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将根据示范区建设的补贴对象的经营规模、申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由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共同核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逾期赔付。当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损失,合作银行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合作银行损失的本金和利息等按与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的约定进行赔付。如合作银行直接通过补贴对象信用(抵押物)等担保放贷的,损失的本金、利息等按与补贴对象的约定进行赔付。
第四章 专项资金测算
第十二条 2014年~2015年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资金1200万元及2016年-2017年从化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配套资金1800万元,共计3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政银保”项目。当年度专项资金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用于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章 申报程序和补贴方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种养专业户、农业大户向镇(街)农办申请,审核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产业导向,原则上每个季度末将优质项目推荐给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的已备案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发生特殊情况如遇到大宗农产品收购等季节性资金需求量大时可以增加推荐次数。如补贴对象没有选择意向的,该项目将推荐给所有已备案的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
(三)合作银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审查通过的将《从化区“政银保”贷款批复意见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担保的须附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承保)承诺书》。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合作银行《从化区“政银保”贷款批复意见书》后,通过区农业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向合作银行、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出具《同意担保费(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
(五)合作银行收到《同意担保费(保费)、利息补贴通知书》后,与补贴对象、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出具保单),履行担保(承保)责任后予以放贷,并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放贷情况。
第十四条 补贴方式。
(一)担保费(保费)、利息先由补贴对象全额支付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组织审查,报区农业局局务会议审核并通过区农业局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区农业局办理支付手续,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以信用、抵押物等方式直接向合作银行作担保的借款人,可免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免于购买保证保险。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监测,对项目绩效良好的补贴对象,鼓励其在项目完成后继续申请贷款。对发生贷款资金不按上报项目方案使用、贷款逾期等产生不良信用的补贴对象,将采取取消补贴、网上公告、各种涉农资金3年内不再予以扶持等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区农业局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农业局提交的拨付申请做好及时拨付工作,对使用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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