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15〕18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办法(试行)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财办〔2014〕66号)和《广东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财〔2014〕53号)要求,着力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扶持制度。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实际,经研究,对被认定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扶持:
第一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五优先”的原则,即:优先享受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本级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优先安排设施用地和建设用地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二条 资金扶持。
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用于土地流转奖励,品牌认证奖励,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新技术示范推广,评优奖励,宣传发动组织协调跟踪服务工作经费等,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使用如下:
(一)土地流转奖励。新型职业农民当年新增流转连片土地规模在30亩以上(含30亩)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且签订3年(含3年)以上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品牌认证奖励。新型职业农民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认证的,当年分别给予5000元、8000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复评合格的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与从事产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技术或发明专利证书的,当年分别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
(三)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应用农业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新技术示范推广,经农业技术部门审核的农业推广项目,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四)评优评先奖励。被认定为从化区新型职业农民的,每人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为增加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积极性和做好动态管理,每年按15%的比例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优评先,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800元奖励。
(五)每年安排2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等。
第三条 技术扶持。区农业技术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优先指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有关种殖养殖配套技术服务。
第四条 能力提升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安排参加专项农业技术培训等有关培训;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参加中、高级技能鉴定和学历提升。
第五条 项目扶持。凡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以自然人身份申报本级财政支农项目。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可直接划入新型职业农民本人“一折通”账户。
各级财政补助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改造、水利道路、农机补贴、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补助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实施。
第六条 配套政策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兴办工厂化种殖养殖场、大棚、临时仓库、临时性产品展销店(场)、机耕道路等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可以自然人身份申报设施用地备案审批等手续。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上使用的水、电执行农业用电收费标准,并可以自然人身份报装水电。
第七条 金融贷款支持。建立政府扶持、“政银保”合作、市场运作的新型职业农民贷款担保机制。凡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可以自然人身份享受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当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融资便利,允许新型职业农民以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房屋、农业机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物权进行贷款抵(质)押。担保机构应为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八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级各部门都要为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职业农民乱收费和乱摊派,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以工作为由有意刁难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区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全区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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