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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22 10:26

从府办〔2026〕1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1日

广州市从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

  2.1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3疫情分级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警

  4.2疫情报告

  5应急响应与结束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启动

  5.3 应急响应措施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5.5应急响应结束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安全防护

  6.3技术储备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7.2奖励

  7.3责任

  7.4补偿

  7.5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7.7社会救助

  8附则

  附件:

  1、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预警响应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广州市从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从化区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直接指挥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区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 对各种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 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小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 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

  2.1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从化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化海关、街口街、江埔街、城郊街、鳌头镇、太平镇、温泉镇、良口镇、吕田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区指挥部办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组织、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专家组

  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区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3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

  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执行。

  4运行机制

  4.1监测预警

  4.1.1监测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科学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区林业和园林局、从化海关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1.2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监测情况,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疫情报告

  4.2.1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1)区核查。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迅速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2)区向市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疑似疫情在15分钟内口头报,口头报后30分钟内书面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农业农村局接报后,应在15分钟内口头报,口头报后30分钟内书面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区人民政府。

  4.2.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 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动物来源、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2.4先期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区农业农村局和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应急响应与结束

  5.1应急响应原则

  确诊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疫情等级,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疫情等级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启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2.1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报请区应急委第一主任决定后启动Ⅰ、Ⅱ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5.2.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报请区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5.2.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根据相应病种的应急实施方案要求,经区指挥部办(区农业农村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各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5.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邻近地区的应急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排查和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做好调入调出动物及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5.5应急响应结束

  区指挥部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规定,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6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单位),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要组建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制订合理的储备计划,组织调拨动物防疫物资。防疫物资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照明设备等。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目录建立和维护区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储备物资常年有效。

  6.1.3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各镇(街)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负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财政总预备费。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情隐患排查和处置、应急车辆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和培训、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6.1.4治安保障

  从化公安分局、各镇(街)及各相关单位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1.5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6.1.6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1.7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6.2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置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6.3技术储备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7善后处置

  7.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农业农村局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7.2奖励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补偿。

  7.5补助和抚恤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8.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广州市从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

  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是广州市从化区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本领域有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应急响应级别, 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和调整区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应急响应结束等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疫情相关情况;组织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疫情损失等。

  2.区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机构,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3.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动物疫病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处置。

  4.从化公安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情追踪溯源、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组织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及捐赠资金使用。

  6.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的调运监管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等工作。

  7.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8.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采样送检等防控措施。

  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疫区内人间疫情预防、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处置。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从化区域周边的生物质综合处理厂等无害化处理机构最大限度提供应急处置服务。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组织开展市场环节检查。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12.从化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

  13.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并开展日常训练、演练,组建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并完善相关咨询机制,建立和维护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调拨应急防疫物资,设立区指挥部办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制订、更新相关病种的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疫情报告、紧急免疫、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指导实施。

  1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疫情排查、报告、应急处置、强制免疫指导、饲养场(户)宣传动员等工作。



  附件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预警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相对应的动物疫情预警级别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预警。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广州市所属区在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1.2 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广州市在内有5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严重疫情,或全省20个县连片发生或疫点数30个以上;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1.3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广州市在内,全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1.4 动物暴发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广州市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2.2 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广州市在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广州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2.3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广州市在内,全省有2个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全省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2.4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广州市所属区在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5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2.6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广州市有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省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3.2 口蹄疫。在14日内,广州市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1个区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3 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广州市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1个区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4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广州市有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3.5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广州市有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3.6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3.7广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广州市1个区内发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的。

  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广州市1个区内呈暴发流行。

  4.3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非洲猪瘟的疫情分级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高级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和省的统一指挥与要求,结合《从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6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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