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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府〔2003〕72号)

从化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从府〔2003〕72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05-14 04: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控制突发性特大化学事故的危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为从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特大化学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突然引发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并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化学事故。

第五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控制抢修危害源,分析、查明事故原因。

(二)组织消防灭火、抢救受害人员。

(三)指导群众做好防护措施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四)抢救、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

(五)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

(六)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调动救援交通运输工具、设备器材及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变化等相关工作。

(七)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危险程度。

(八)调查事故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应制定有效的特大化学事故预防措施和建立严格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特大化学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参加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市长担任总指挥(市长不在从化市时,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全市特大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广州市质监局从化分局、市武装部等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中心设在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启动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决策救援行动。

(二)统一指挥领导全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对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下设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到特大化学事故发生报告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发生地,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联络、组织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二)及时与事故单位和市指挥中心联系,将所了解的情况向市指挥中心报告,并将市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三)及时办理市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

(四)及时向广州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六)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

(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十三条  根据特大化学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中心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公安、医疗、环保、环卫、交通、建设和市政等有关单位,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动驻军、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可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现场附近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并可依法对灾区实行封锁。

第十四条  指挥中心设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本预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

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当指挥长及有关领导没有到达现场前,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在现场最高职务者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第十五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二)根据指挥中心的指示,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当发生特大事故时,由市指挥中心负责立即从专家库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被抽调的专家组成员无条件接受调遣。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指挥中心对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在专家组指导下开展灭灾和清除危险化学品污染等工作;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市公安治安大队负责保障救援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市环保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并报知及环境污染监督检查情况。

(三)市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四)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运送救援物资和撤离人员,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市经贸局、供销社负责就近调运急需物资,保证灾区有效供应。

(六)市通信部门负责保障救援工作通信的畅通。

(七)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及天气变化情况。

(八)市建设和市政局负责对受事故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实施抢险抢修,以大型工程机械作业手段实施抢险救援。

(九)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问题,妥善安排伤员的救治和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应急处理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化学事故预防工作,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特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的职责要求,保证应急资金和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由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指定的部门(生产经营规模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负责: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周围群众进行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二十五条  特大化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事故报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110接到特大化学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以及指挥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接到报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在依照本预案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市公安、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三十条  特大化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定特大化学事故未能有效控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申请。

启动本预案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故发生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一)爆炸物品、剧毒品引发的事故

1、该类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2、公安部门接警后,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剧毒品和危化品运输的种类和数量。

3、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及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要时,须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

4、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防止逃逸。

5、市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卫生、建设和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配合工作。

6、具体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二)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火灾事故

1、该类事故由市公安消防大队牵头负责。

2、市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后,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3、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4、市公安、环保、卫生、交通局等有关应急救援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和对化学事故进行监测、报知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具体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

(三)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故

1、该类事故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处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市卫生局接到急性中毒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3、严重中毒的患者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4、具体应急处理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制定。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引发的化学事故

1、该类事故由质监从化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和市政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质监从化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4、特种设备化学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5、具体应急处理预案由质监从化分局负责制定。

(五)陆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及水上交通引发的化学事故。

1、该类事故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处置,质监从化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2、市交通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3、查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检查引发化学事故的原因。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必要时疏散人员。

5、具体应急处理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

(六)由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其他特大化学事故,分别归口有关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处理,由市政府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市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三十四条  市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按本预案要求所需的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十五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

(二)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特大化学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者。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者。

(三)妨碍抢险救援工作者。

第三十九条  市属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职能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特大化学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特大化学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参加特大化学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预案由市特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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