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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通知(从府办〔2008〕48号)

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的通知(从府办〔2008〕48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8-06-24 15:0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副局以上单位:
    为推进我市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精神和2008年从化市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内容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在镇(街)、社区、村委、企业、学校建设应急管理示范点,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二、基本要求
   (一)组织机构。示范点要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二)应急预案。示范点要针对各自的地域、行业特点,结合风险隐患排查,制订各类应急预案。预案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三)应急队伍。示范点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企事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等资源,组建综合性的应急队伍。平时要结合预案加强应急队伍训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能力。
   (四)应急保障。示范点要有一定条件的应急避难场所;要有明显的应急疏散标识;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储备。
   (五)科普宣教。示范点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群众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群众的预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点由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自行选点并组织实施,20083月底前启动建设。
   (二)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将于20084月—6月份组织对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应急体系健全、工作开展扎实、示范效应明显的基层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从化市政府办公室  
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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