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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从府办〔2011〕93号)

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从府办〔2011〕9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1-09 06: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副局以上单位: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预测预警信息,下同)报告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决定着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突发事件应对过程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保障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关于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的通知》(穗府办〔201120号)、《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从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从府〔20087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从办〔200840号)等规定,以及国务院总值班室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最新要求和省、广州市对落实国务院总值班室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属地(镇、街、园区、林场)负责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辖区内突发事件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时通报属地(镇、街、园区、林场)(详见附件)

对因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难或灾害事件,按照上述原则报告信息。

二、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责任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市政府(市应急办),在电话报告后20分钟内报送纸质信息(或电子文档信息),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敏感场所的信息,不受级别、人数、财产等量化标准限制,都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市应急办)。对于市政府(市应急办)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各单位接到电话后10分钟内必须反馈;如确实无法按时核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

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立即补报文字材料。绝不允许以个别事件情况未明拖延不报,绝不允许待事件平息后才报告,绝不允许借口事件已经平息而不报告,绝不允许以事件尚在调查中为由,故意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

三、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

建立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各镇街党政办主任(应急办主任)、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综合科科长)是具体责任人。

严明工作纪律。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督查力度,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出现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整改,分析查找原因,责成限时整改;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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