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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8 16:28

  粤安〔202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要求,并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与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业(领域)制度规范对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及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省安委会指导监督全省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安委会对本省范围内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地级以上市安委会或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六条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已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但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七条  市、县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同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行业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具体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九条  挂牌督办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12个月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督办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整治期限届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治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市、县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情况台账,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规定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台账,并及时汇总掌握全省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被督办单位收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组织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进行复查验收,并依法加强监督核查;

  (八)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复产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的沟通衔接,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并在督办期限内书面向督办单位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督办单位在收到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力量对该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确认完成整改的,解除挂牌督办,核销事故隐患。

  在督办期限内无法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由被督办单位向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责任制考核和巡查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省安委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发函提醒、通报批评、专项督导,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在治理过程中,因隐患管控不力,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预案实操性不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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