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张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一栋,属违法建设,被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立案予以查处,经查,该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罚款的决定。张三缴纳行政罚款后未完善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而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张三以其违法建设已缴纳行政罚款为由,要求征收部门按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说“不”!
一、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导致导致物权变动,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房屋,属于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原始取得所有权,建设人于建造房屋的行为成就之时,可以当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以登记为要件。
合法建造房屋是指依法取得了合法手续的建造房屋行为,包括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建造房屋行为。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房屋应当经过法定程序,主要包括应当符合政府规划条件、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
因违法建设行为属于违反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合法建造的行为,故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符合规划要求被处以行政罚款的违法建设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其所涉房屋物权的设立,需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依法对符合规划要求的进行行政罚款,属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而违法建设当事人缴纳行政罚款本身不会直接导致违法建设转变为合法建设,其缴纳行政罚款后,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和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违法建设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当然地取得所有权,符合规划要求违法建设的房屋缴纳行政罚款后也不当然地变成合法房屋,其仍应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供稿部门:政策法规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