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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粤穗从知法裁字〔2024〕1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11 16:51

  请求人:深圳市帝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田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9LG1M

  被请求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雯琪名电子元件加工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7MAC691K11F

  案由:“散热风扇”(专利号:ZL202130134581.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本案专利的名称为散热风扇,专利号为ZL202130134581.9,申请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授权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专利权人为刘伟,刘伟将本案专利独占许可给请求人,并于2023年8月3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备案。2023年2月27日缴纳第3年专利年费,专利法律状态“授权”。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电脑散热。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本案以权利要求书图片中的产品照片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京东店名为雯琪电脑风扇DIY小店,在网店销售名为棱镜三代风扇的散热风扇。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技术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主题。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请求人主张的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比对: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为相同的用于电脑的散热风扇的设计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两者主体形状、比例相同,二者主体均为四边相等且呈圆角矩形的风扇框架,框架的各个侧面均设置有两条平行的凹槽,框架的正面设置有两条平行的环状通孔,环状通孔具体为八段均匀间隔设置,框架四角处呈向内倾斜弧面,且每个弧面上均设置有7条对称设置的从两侧向中间逐渐加长的长条孔;框架背面的四角处呈向内倾斜弧面,且每个弧面上均设置有1条与其适配的弧形长条;风扇框架的中间为圆形通孔,风扇框架的通孔中部设置有包括扇叶和扇叶底座的风扇结构,扇叶底座具有一中心圆盘以及围绕该圆盘均匀设置的四根长条固定杆,长条固定杆的另一端与矩形风扇框架的四边中间位置连接,其中一根长条固定杆上设置有走线板;风扇框架四个矩形圆角外部各设置有一呈正棱台状的固定底座,固定底座底面与圆角适配。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以下区别:

  对比区别1:二者扇叶数量不同,具体为被控侵权产品具有9个扇叶,而涉案专利在具有7个扇叶。

  对比区别2:被控侵权产品扇叶中间的圆盘为光滑平整的圆盘,而涉案专利扇叶中件的圆盘中心具有一小的圆形凹槽。

  对比区别3:被控侵权产品的风扇框架各个侧面中间的通孔相对于与其平行设置的另外一条通孔稍长且稍粗,而涉案专利风扇框架各个侧面的的两个通孔长度和宽度相同。

  对比区别4: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固定底座的具体结构存在区别,具体为:被控侵权产品固定底座上设置有一与固定底座形状相同,大小略小于固定底座的凸起;而涉案专利是在正棱台状的固定底座的中间偏上的位置设置有一小凹槽。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底座的顶面、左面和右面均为镂空框架,而涉案专利的每个固定底座的顶面、左面和右面均在镂空框架中具有中间分隔线,且在左面和右面的分隔线的两侧各设置有“X”状支撑架。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二者整体形状结构和比例关系、涉及的组成部分形状以及比例关系基本相同,在扇叶形状设置方式和位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于扇叶的数量相对于总体造型而言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于扇叶中间的圆盘是否具有小圆形凹槽、风扇侧面两通孔的长宽、四角处的固定底座所占的比例以及其具体结构的视觉影响均相对较小,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也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基于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设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为近似的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被请求人制造行为的认定,被请求人认为其所在京东商城开的雯琪电脑风扇小店所售棱镜三代风扇非自己生产、制造,只是从工厂及商贸公司合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制造行为。在本案中,被请求人于案外第三人进货然后在京东网店销售,其未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设计、生产,进货后也未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加装、改装,产品也未载明其为制造商、生产厂家,故认定被请求人不构成制造行为。

  关于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销毁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的请求事项,请求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本局现场勘验亦未发现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故对请求人此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经营目的销售型号棱镜三代风扇散热风扇,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雯琪名电子元件加工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名为“散热风扇”(专利号:ZL202130134581.9)外观设计专利的散热风扇(型号:棱镜三代风扇)及销毁库存散热风扇(型号:棱镜三代风扇)。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23号,联系电话:020-62161990)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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