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卫计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3-08-14 02:44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集《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有关意见。

  公众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反映。

  提交意见的途径有:

  一、邮寄:从化市发改局(医改办),邮编:510900

  二、传真:(020)87921278

  三、电子邮箱:chsygb@126.com

  附件: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 (试行).doc

  从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 8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10号)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函〔2013〕590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制剂除外),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积极推进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实现县级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逐步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范围

  增城市:增城市人民医院、增城市中医医院、增城市妇幼保健院。

  从化市:从化市中心医院、从化市中医医院。

  以下简称试点医院。

  三、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根据2009年至2011年三年药品加成收入情况,科学合理核定试点医院实行药品(中药饮片、制剂除外)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额度。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20%由市、县级政府补助解决,8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主要通过合理提高护理、诊查、手术和治疗等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技术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同时降低药品、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与财政、医保、卫生等改革协调实施,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改革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三)动态考核,价格联动。在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内,建立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与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联动机制,合理控制患者次均费用增长,减轻群众负担。未完成医疗费用考核目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四、改革的内容

  (一)试点医院药品(中药饮片、制剂除外)面向所有患者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后减少的符合药品加成政策的合理收入,通过增加政府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试点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成本。

  (二)降低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价格,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降低8%。

  (三)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手术以及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诊查费

  (1)普通门诊诊查费。由3元/次调整为4元/次。

  (2)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分别由6元/次、8元/次调整为8元/次、11元/次。试点医院外聘三甲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参照现行名专家门诊诊查费标准,为50元/次。

  (3)急诊诊查费。由6元/次调整为8元/次。

  (4)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由11元/次调整为15元/次。

  (5)院内会诊。由9元/次调整为12元/次。

  (6)住院诊查费。由3元/次调整为6元/次。

  2.护理费

  (1)重症监护、特级护理。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50%。

  (2)其他护理,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100%。

  3.手术费

  临床诊疗类的手术序列的所有项目,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15%。

  4.治疗费

  各类治疗费(详见附表),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提高15%。

  (四)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现行政府指导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药价格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医院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医药价格举报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对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擅自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实行价格公示等价格为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着力医药费用控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抑制不合理使用药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行为。将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药占比、总费用增长率等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未完成医疗费用考核目标考核的,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严禁通过不合理调整用药结构、分解处方、增加自费药品使用等方式加重患者实际费用负担。

  (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医药价格改革对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本方案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广州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价表

范围

医疗服务项目

单位

调整前

单价

调整后

单价

调整幅度

单个

项目

普通门诊诊查费

/

3

4

上调33.33%

急诊门诊诊查费

/

6

8

上调33.33%

副主医师门诊诊查费

/

6

8

上调33.33%

医师门诊诊查费

/

8

11

上调37.50%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

11

15

上调36.36%

院内会诊

/

9

12

上调33.33%

名专家门诊诊查费

(外聘三甲医院专家门诊)

/

50

50

外聘三甲医院专家参照现行名专家

门诊诊查费

住院诊查费

/病床日

3

6

上调100%

重症监护

/小时

9

13.5

上调50%

特级护理

/小时

6

9

上调50%

序列内

所有

项目

其他护理

/病床日

 

 

上调100%

手术收入

 

 

上调15%

治疗收入

 

 

上调15%

磁共振扫描(MRI

 

 

下调8%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下调8%

药品

所有药品

(中药饮片除外)

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

平均降幅约13.04%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