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中新北路68号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委员会、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心全意做好社会治理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网格化综合管理、出租屋和外来人口服务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指导社区(村)网格管理站开展网格化服务相关工作;负责抓好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负责汇总、统计本辖区综合数据,为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社会治理形势提供科学依据;协助开展防范邪教、反恐怖、精神病障碍患者服务、禁毒宣传、社会治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立项、招标、采购、合同履行、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年度项目使用计划的编制、协调、资金计划的执行;组织解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和决算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人防设施、公园以及给排水、路灯、村社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承担美丽乡村建设、农村污水维护与管理、辖区供水、城镇绿化、中心镇建设等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在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委员会的领导下,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二)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三)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
(四)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五)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为: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党委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应当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合法合规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工作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官方网站查询公开信息,可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本单位应按照程序受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服务对象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权利义务参与本单位管理。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二)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三)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明确业务目标。为有效地开展业务运行,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可以更好地指导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并对业务的执行进行监控。
(二)建全工作流程和规范。根据单位业务职责,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业务流程及规范,确保业务运行流畅。
(三)提高人员服务意识。要求部门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本单位年度报告、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6年9月17日经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社会治理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6年 9 月 2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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