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根据省、市卫生健康系统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结合我区卫生健康系统实际,修订完善了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清单。
一、投诉举报
(一)投诉医务人员从业资质;
(二)投诉医疗机构及内设科室资质;
(三)投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病历书写;
(四)投诉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五)投诉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和器械使用管理;
(六)投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七)举报违法生育;
(八)投诉社会抚养费征收;
(九)投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
(十)投诉医疗费用;
(十一)投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
(十二)投诉医疗事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病残儿等技术鉴定机构资质及专家构成、鉴定程序等;
(十三)其它投诉举报事项。
法定途径: 相关部门按国家、省、市和区规定的法定途径,依 法履职调查处理。如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认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且举报内容与其利益无直接关系的,可以导入信访途径处理。要注意保护实名举报人。
1.投诉事项发生地在省卫生健康委在辖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驻区高校附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2.投诉事项发生地在辖区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3.投诉在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问题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4.计划生育事项由区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
二、常见纠纷
(一)医疗纠纷
1.涉及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
2.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
3.涉及医疗损害争议的;
4.涉及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
法定途径:对医院流程管理、服务态度、行风等方面不满的。
1.向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出,由其受理答复,给出答复意见书。
2.涉及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受理答复,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诉。
3.对省卫生健康委在辖区直属医疗机构、驻我区高校附属医疗机
构,向涉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出,由其受理答复,给出答复意
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申诉。
4.对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区卫生健康局的答复意见不服,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查,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5.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处理,也可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市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异议的,向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涉及医疗损害争议,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6.认为由于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要求民事赔偿的解决途径是:双方自愿协商、向所在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调解、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主要依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职业病纠纷
1.涉及职业病诊断的;
2.涉及职业病鉴定的。
法定途径: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当事人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对地级以上市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纠纷
1.涉及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
2.涉及调查诊断争议的;
3.涉及补偿的。
法定途径: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向市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有关补偿问题向区或市医调委提出。
主要依据:《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行政审批
要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等法定职责,或者要求撤销、变更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途径:由区卫生健康局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人事管理 (一)卫生计生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公务员对于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及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
法定途径:有《法规》明确的事项,按《法规》程序办理。一般性人事诉求,无法导入法规程序的事项,由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受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逐级向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复核或申诉。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卫生健康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解聘、辞聘、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法定途径:有《法规》明确的事项,按《法规》程序办理。一般性人事诉求,无法导入法规程序的事项,由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受理,给出答复意见书。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逐级向有人事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复核或申诉,也可申请人事仲裁或提起诉讼。
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
五、政府信息公开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二)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理;认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六、纪检监察
反映卫生健康部门党组织和赏员违反党纪,公务员或其他
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相关事项。
法定途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七、其他信访事项 是指对于属于卫生健康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它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请求。
(一)对卫生健康政策法规的咨询、意见建议;
(二)历史遗留问题;
(三)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
(四)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
(五)其它。
法定途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信访途径办理办理答复。对于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科室给予政策支持并提供答复口径;对于工作意见建议,转相关业务科室留存参阅;对于其它信访请求,诉求合理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解决答复意见,诉求不合理的由相关业务科室解释到位。不服答复意见的,可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起信访复查复核。
有关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
广州市从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