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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施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施

来源:从化新闻社 发布时间:2014-02-12 01:05

受救助对象每年最高可获15万元医疗救助

  近日,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开始印发实施,根据《办法》,受救助对象每个年度最高可获15万元医疗救助。日前,市民政局组织了各镇(街)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办法》相关内容,将为申请救助人员提供指引。

  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在社会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目前,这一项目交由中国人寿广州分公司承办。我市的服务网点设在中国人寿从化支公司,符合条件需要救助的市民可到该网点申请,处于偏远地区的市民,也可以经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报送。

11类人群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办法》明确了11类人群为救助对象。除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政府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非本市户籍的困难大中专学生等已被纳入《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5类人群(以下简称“困难群众”)外,还将救助范围扩大到困难职工家庭成员,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单亲母亲,持证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以及有伤害或危害自身和他人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其中,城镇“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

  另外需要明确,救助的前提条件是需救助对象已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

门诊治疗每年度最高可报1万元

  
  在救助项目方面,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共设定了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专项救助和特殊救助等4种救助项目。

  其中,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狂燥发作、抑郁发作或双向障碍)以及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的,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每一个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而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在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普通门诊治疗慢性消化性溃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病、冠心病等24种慢性病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报销不超过1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此外,《办法》还提出,18周岁以下、且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持证困难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由商业保险按6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温馨提示

  《办法》特别提出,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以及前文提到符合特殊条件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在申请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前,应向户籍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收入核对申请。

  救助对象一般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可每季度报销一次),到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户口簿、救济身份证件、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清单、银行存折及复印件等相应资料,其中救济身份证件需根据相应身份提供相应资料。(实习记者罗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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