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卫〔2018〕74号
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镇卫生院、各村卫生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粤卫〔2008〕63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穗卫办函〔2017〕332号、附件1)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村卫生站开展静脉输液活动,切实加强静脉输液的管理,使静脉输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加强我区村卫生站静脉输液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静脉输液管理的重要意义
各街镇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村卫生站静脉输液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规范静脉输液管理,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强化医疗安全监管,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切实缓解群众就医负担。
二、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
各医疗机构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加强对医师培训和指导,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已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如下:
(一)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二)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四)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六)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七)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八)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三、严格执行静脉输液审批制度
对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站实行报批制度。辖区所有村卫生站必须经区卫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静脉输液相关业务。自本通知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可以申请开展静脉给药相关项目。通过核准的,区卫计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增加“同意开展静脉给药项目”并盖区卫计局公章,具体办事详见附件2。自2018年8月1日起,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村卫生站不得开展静脉输液相关业务,未经区卫计局批准开展静脉给药相关项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由区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四、进一步加强静脉输液的管理、培训及监督检查
(一)各街镇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强静脉输液特别是使用抗菌药物进行静脉输液的管理,定期开展静脉输液处方点评。
(二)各街镇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知识、输液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能力等相关技能培训,使医务人员熟练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应用、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确保输液安全。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站开展静脉输液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
(三)各镇(中心)卫生院和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站的业务指导和定期巡查,发现未经核准开展静脉给药的村卫生站要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者要及时报告区卫生监督所,由区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
(四)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巡查,依法查处违规开展静脉给药的村卫生站。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引导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使用静脉输液的宣传教育,通过在门急诊醒目位置制作宣传栏、简报、借助新闻媒介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科学合理用药,纠正不良的用药习惯,引导群众了解静脉输液的危害,引导群众科学就医。
附件:1.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穗卫办函〔2017〕332号).pdf
广州市从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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