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人社局等三部门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2021年4月1日起,单位从业的超龄劳动者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等8类特定人员在广州市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此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化解各类单位工伤风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权益。
新政策惠及人群范围
根据《办法》,在单位从业的8类特定人员可按规定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具体如下:
(一)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
(二)村(社区)两委人员
6.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三)新业态从业人员
7.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从业人员;
(四)志愿者
8.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特定人员参保主体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村(社区)两委,以及依法组建志愿者服务组织的相关部门等。
1.从业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村(社区)两委,或其所在镇(街道)相关机构。
3.依法组建志愿服务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参保原则及模式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上述特定人员由所在从业单位(组织)自愿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说明的是,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的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其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与300%范围之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者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予以申报。
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时间
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和村(社区)两委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新政策试行期为2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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