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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26 11:10

各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总工会、团区委、科协,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激励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    

  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9月26日



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广州市健康促进与教育规定》有关要求,激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激励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区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健康促进与教育激励项目的实施,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有效。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按《广州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对入库成员实行培训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任期,在任期第三年、第五年对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成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任期内不履行职责的成员终止聘任。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完善健康科普资源库,制定入库作品激励机制,定期通报入库作品情况,组织开展健康科普影响力、传播力评价。

  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应当支持其从业人员创作健康科普作品,并将优质健康科普作品在市健康科普资源库进行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及个人积极参与创作健康科普作品,并向市健康科普资源库共享作品。

    第七条 根据健康科普专家库、健康科普资源库、健康科普影响力和传播力评价等综合评定结果,每年通报表扬一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对成绩突出的集体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每两年对全市健康促进与教育优秀典型案例进行征集、推广,鼓励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第九条 将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纳入市、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常态化管理。

  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健康促进与教育相关工作业绩纳入内设业务机构绩效评价,纳入工作人员绩效与职称评价,合理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健康科普志愿者服务活动,依托志愿服务记录,通过志愿者奖励回馈、会员互助服务等方式,对服务频次和服务质量高的健康科普志愿者进行通报表扬,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优秀健康科普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健康科普志愿者。

    第十一条 组织或参与健康科普活动、健康科普作品、健康科普课题等可作为健康促进与教育从业人员(含教育、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业绩与成果。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在科学普及方向中专门设置一定比例的健康科普专题,鼓励健康科普创新。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科协等单位,将市级健康教育技能竞赛、健康科普大赛、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大赛、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授课比赛纳入市级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序列。

    第十四条 市、区建立健康促进与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纳入本级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壮大专兼职人才队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强化大健康理念,鼓励和支持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外出交流学习、进修、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培育健康促进与教育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支持健康促进与教育专业人员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健康教育领域高水平科研论文发表;鼓励健康促进与教育专业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人才称号,提高领域内学术影响力,充分发挥人才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应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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