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长者易用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易用专区 > 公告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李某波无照经营不予处罚案件分析

  • 2023-03-28 10:26
  • 文章来源: 本网

    一、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李某波在2021年12月上旬至2022年3月7日期间,因房屋无产权证明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XX路XX号招牌名为“XX不锈钢”的店铺从事门窗加工经营活动。店铺面积约40平方米,由当事人一人经营。我局曾于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至2022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继续从事门窗加工经营活动。2022年3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当事人停止了无照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自2021年12月以来直至2022年3月案发,一直以个人名义从事无照经营门窗加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国道旁,房屋没有产权证,加上国道周边产业升级整治、办理场地证明需结清高额管理费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办理场地使用证明。没有场地证明就无法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重要家庭成员无生活自理能力,抚养义务极重且家庭经济困难,基本无经济来源,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生产、生活严重困难。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询问调查教育后,当事人停止了无照经营行为。

(二)法律适用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生效,无照经营行为依据第四十三条规定,可能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50万以下行政处罚,相较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罚金更重,对个人小规模无照经营违法者来说,违法成本更高,对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执行更难。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开始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当事人案发时不清楚新条例已生效,不知道违法成本和后果。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办案机关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再给予罚金处罚。

(三)“双免”实施情况及成效

    当事人由于家庭成员精神疾病需要护理,目前已停止经营,所租赁的店铺暂时无法办理场地证明,准备搬迁店铺。对个人无照经营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市场主体疫情下因罚致贫,也规避了执行困难。市场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基层实际情况,完善商事登记管理相关程序,为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提供更便捷有效的保障。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