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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从府〔2017〕13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7-03 06:59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突发

   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办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4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4

  1.3 适用范围……………………………………………6

  1.4 工作原则……………………………………………6

  1.5 应急预案体系………………………………………7

  2 组织体系………………………………………………8

  2.1 领导机构……………………………………………8

  2.2 办事机构……………………………………………9

  2.3 工作机构……………………………………………10

  2.4 地方机构……………………………………………11

  2.5 专家组………………………………………………11

  3 运行机制………………………………………………11

  3.1 预测与预警…………………………………………12

  3.2 应急处置……………………………………………15

  3.3 恢复与重建…………………………………………19

  3.4 信息发布与管理……………………………………21

  4 应急保障………………………………………………22

  4.1 指挥系统与通信保障……………………………22

  4.2 人力资源…………………………………………23

  4.3 财力保障…………………………………………24

  4.4 物资保障…………………………………………25

  4.5 人员防护和生活保障……………………………26

  4.6 医疗卫生保障……………………………………27

  4.7 交通运输保障……………………………………28

  4.8 治安维护…………………………………………29

  4.9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9

  4.10 科技支撑………………………………………30

  4.11 法制保障………………………………………30

  5 监督管理………………………………………………30

  5.1 宣传教育…………………………………………30

  5.2 培训………………………………………………31

  5.3 预案演练…………………………………………31

  5.4 责任与奖惩………………………………………32

  6 附则……………………………………………………32

  6.1 预案管理…………………………………………32

  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编制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1.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依照《广东省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依照《广州市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试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本区跨镇街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区政府负责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由国务院、省、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省、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1.4 工作原则

  (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危害性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提高镇街、区属各部门对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的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重视提高广大群众的危机意识,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与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完善决策执行机制,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订并颁布实施。

  (2)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订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订印发,报区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分别制订,报区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送包括应急预案内容的活动方案,经批准并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设立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和处置工作。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区长担任区应急委员会主任,区委专职副书记和区政府一名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区委有关部门,从化人武部,省、市有关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区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区应急委员会主要职责:

  (1)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区政治、社会、经济构(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审核区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应急规划等。

  (4)协调与省、市有关单位以及驻从化部队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性质超出从化区应对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支援。

  (5)总结分析年度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6)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指挥机构接受区应急委的领导。

  2.2 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作为区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和区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管理方面的日

  常工作,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指示;协调指导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负责指导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全区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组织编制、修订《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区应急管理的有关建议。负责指导全区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承办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

  区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三防”指挥部、区防震抗震领导小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等),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区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牵头处置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区应急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区性重要项目建设。

  (2)建立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3)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及特殊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处置。

  (4)报请区委、区政府由从化区人武部协调从化驻军调集部队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5)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承办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4 地方机构

  各镇街建立相应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机制,成立镇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本行政区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机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呈报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和结束响应,并由区政府及时上报市政府。

  2.5 专家组

  区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管理、现场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在区应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防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1.2 监测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预测预警系统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天候、覆盖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4 预警级别及发布与解除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依职权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要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涉及跨区(县级市)以上行政区域的较大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区通信管理部门要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1.5 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认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7)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3.1.6 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的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政府(区政府总值班室),并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不得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镇街和部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向区应急委员会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步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将区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镇街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突发公共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的,应尽快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通报相关地区政府,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如果需要跨区的外部援助时,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事项内容,由区政府报告市政府,或者直接向相关地区政府发出援助请求。

  3.2.3 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各专项预案中具体制定我区分级响应范围。

  3.2.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镇街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在事发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镇街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处置工作。

  需要区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644号)及《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办公室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从化区突发事件现场应对处置机制的通知》(从办〔2016〕61号)规定执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时,区政府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必要时可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节假日由值班区领导担任;或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单位。

  3.2.6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3.2.7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程序按省、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经区政府组织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区政府或报请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

  3.3.1.1 损失统计

  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力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同时全面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灾后损害调查评估工作,对事件情况、人员伤亡、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迅速实施。

  3.3.1.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各级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和提供捐赠渠道,鼓励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区卫计、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

  3.3.1.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政府鼓励各级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与保险投保;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与评估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负责,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委员会,并经区应急委员会领导审定后报市应急委员会。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组织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年度全区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应急委员会汇报,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政府汇报。

  3.3.3 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并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向市政府报告恢复重建计划和提出援助请求。

  3.4 信息发布与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负责。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负责。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镇街或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镇街或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应对工作,包括:收集信息、起草新闻通稿或公告、安排事件新闻发言人等。同时,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有关信息。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宣传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和本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系统与通信保障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区科工商信局共同负责组织、协调和规划,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区科工商信局共同负责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统一平台、集中调度”、“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全区应急工作联络网以及包括预案法规数据库、典型案例数据库、物资动态数据库、应急专家数据库、抢险救灾队伍数据库的“一网五库”。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要按照“一网五库”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区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动态更新。

  区广播电视台、区科工商信局、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编制电子政务网络以及应急指挥虚拟专用网络的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以支撑城区应急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4.2 人力资源

  4.2.1 专业应急队伍

  (1)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

  (2)三防、人防、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环境监测、植物疫情和病虫害监测、动物疫情处理、核与辐射监测等专业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3)从化驻军和从化人武部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2 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1)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2)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镇街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4.3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并视情况向市政府提出援助申请。

  区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年度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适当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优先保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支出。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需经区政府审批。抗灾救灾经费必须按规定专款专用,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对于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劳工的补偿费用要及时支付,优先办理,不得拖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财物捐助,区政府对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予以表彰。

  4.4 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全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救治药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区科工商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等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镇街、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4.5 人员防护和生活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应急避护场所内应有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医疗、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标志牌。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助,确保本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政府和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6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及其网络医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化检验检疫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根据需要快速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空气、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并提供消毒、防护和卫生知识宣传咨询等服务。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

  区政府负责加强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及急救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治能力,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资源分布、救治和处置能力,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4.7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住房和建设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交通注册营运工具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与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确保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交通运输得到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立即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交通局等组织专业队伍,按管理职能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手续,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4.8 治安维护

  治安维护由区公安分局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从化人武部协调从化驻军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镇街及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4.9 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牵头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 科技支撑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及时提供可借鉴使用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装备。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4.11 法制保障

  区政府依法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保障制度。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区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市民应急手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人员进行预防、避护、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和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开展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的知识和技能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2 培训

  5.2.1 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

  区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5.2.2 公职人员的培训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5.2.3 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镇街、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3 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镇街和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5.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修订,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从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从府〔2008〕7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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