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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从府〔2017〕21号)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从府〔2017〕2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10-09 08:50

  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从化区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从化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从化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切实推进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新机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加强流溪河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提升环境竞争力,推动我区建设成为幸福美丽生态之城。

  二、工作目标及指标

  到2018年底,全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

  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区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种植地块、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潜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协调有关镇(街)配合完成农用地污染调查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流转、点位核实、抽样等工作,配合建立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协调机制,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的相关工作需要,配合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我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牵头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国规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卫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下均由各镇(街)及各工业园区配合完成,不再单列出)

  2.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其他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以下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及重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兼顾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类企业,开展辖管范围内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8年5月底前,完成在产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企业名单,2019年底前,完成本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国规局、卫计局等)

  3.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退二”和“三旧”改造推进工作,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有序开展辖管范围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与核实,确定初步采样调查的关闭搬迁企业名单。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排查工作,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掌握其环境风险。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国规局、卫计局、安监局、城市更新局等)

  4.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7年底前,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国规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

  提升区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农业部门具备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的能力(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参与1次土壤环境监测培训。配合建立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人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

  5. 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共享。配合上级部门要求建设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充分利用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建设广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完善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规局、农业局、卫计局、林业和园林局、城市更新局等)

  (二)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相关技术导则要求对土壤环境进行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等)

  7.合理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区国土规划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建立健全我区相关规划调整机制。(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等)。“三旧”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城市更新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规划布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进行产业调整(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环保局等)。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牵头单位:区城管局、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国规局、供销社等)。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执行《广州市流溪河保护条例》中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设施、项目的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区发改局):流溪河全流域限制工业和城镇开发,严格限制河流集雨区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关闭上游入河排污口,完善雨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限制扩大畜禽养殖规模(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农业局)。加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对上游地区实施生态补偿。建立以区域补偿、流域补偿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重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补偿政策,增加生态用地占用的生态补偿政策。(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

  8.严控工业污染。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本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督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工业园区、已封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开展土壤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环保局)。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执行上级部门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到2020年,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等)。

  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实施POPs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等)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理、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重点组织对电镀、汽车拆解、涉及废油储存等行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国规局、供销社等)。2017年底前,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城管局等)

  加强对关闭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等工作方案,报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科工商信局,参与单位:区安监局)

  9.控制农业污染。按“一控二减三基本”要求,规范农业水、化肥、农药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进化肥减量提效。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实施废弃农药包装物押金制度,探索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继续在鳌头镇龙潭村、高禾村、高坪村及城郊街白岗村、黄场村等重点村落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村建设工作。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覆盖率、绿色防控率分别达到98%、30%以上。(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国规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供销社)。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依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场户,严格落实《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彻底清理流溪河流域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场户。非禁养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逐步完善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采用干清粪、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国规局等)

  加强灌溉水和渔业用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和渔业用水水质监测。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或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养殖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和养殖结构。(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等)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牵头单位:区农业局、供销社,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公安分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

  10.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到2020年,实现80%的社区人口进行分类投放,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达35%。在分类回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施建设,构建以分类收运、资源回收利用为主、填埋为应急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和完善“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实现“一镇一站”、“一村一点”。加快我区城市废弃物综合处理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2017年底前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到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单位:区城管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等)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全面排查和取缔区内非法污泥堆放点基础上,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等方面。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按相关要求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局等)

  1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农业局等)。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等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公安分局、农业局等)。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尝试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林业和园林局等)

  13.加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水务局、农业局等)。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水旱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食药监局、供销社等)。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及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国规局、水务局、农业局、城管局等)

  14. 着力推进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街)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并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选择有代表性的污染耕地,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化学稳定、植物修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等)

  1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力争开展污染农用地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国规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

  16.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区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7.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实行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国规局、土地储备中心)。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级环境保护、国土规划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国规局,参与单位:区农业局、住建局等)。采取自行改造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涉及土壤开挖的,调查评估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城市更新局)。

  18.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配合上级部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国规局、城市更新局)。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区国规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城市更新局)。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住建局)。

  19.落实部门职责。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活动的环境监管。区国规局应当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城乡规划区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区城市更新局要加强“三旧”改造项目自行改造的监管。区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国规局、城市更新局、住建局)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或认定为污染地块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的,不得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不得办理其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区国规局);不得组织审核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区城市更新局)。未经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国规局、城市更新局、住建局)。配合市制定污染地块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城市更新局、住建局)

  (五)推进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0.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农业局、城市更新局)

  21.配合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8月底前,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要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已收回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区农业部门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壤污染突出区域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配合上级部门建立项目库,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住建局、城管局、城市更新局等)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2020年底前,启动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城市更新局等)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探索建立适合我区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等)

  22.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部门备案(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城市更新局等)。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市(区)农业部门组织制定(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林业和园林局等)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需要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污染情况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局、城市更新局等)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市级环境保护、国土规划、城市更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抄报区级相关部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住建局、城市更新局);涉及污染耕地的,报市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抄报区级相关部门(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涉及林地的,报市级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抄报区级相关部门(牵头单位:区林业和园林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市更新局等)。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区级有关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国规局、城市更新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

  (六)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土壤环境管理

  23.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我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市制定广州市工业企业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办法、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污染地块土壤风险评价筛选值、工业企业在开发利用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污染地块环境修复方案等相关政策技术文件编制工作。探索建立修复后地块土壤污染风险长期监控监督机制。(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国规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法制办、城市更新局等)

  24.严格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公安分局、国规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监局、城市更新局等)

  25.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执法装备(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编办)。

  提升土壤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公安分局、国规局、住建局、农林局、林业和园林局、卫计局、城管局、安监局等)

  (七)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26.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机构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结合本区域土地利用类型分布特征及土壤特性等开展相关方面的研究,为我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环保局牵头,参与单位: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国规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计局等)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牵头单位:区科工商信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教育局、国规局、农业局等)。自2017年起,启动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区水务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城管局)。

  27.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引进一批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龙头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国规局、环保局、农业局等)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8.完善激励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街)。统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国规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国规局、环保局、农业局、城管局、供销社等)

  29.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打造我区生态核心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区发改局、环保局,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

  30.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区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国规局、住建局、农业局等)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区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区检察院、法院,参与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局等)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发改局、科工商信局、教育局、国规局、农业局、文广新局、城管局、城市更新局等)

  (九)落实重点任务,加强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

  31.落实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监管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耕地、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村镇工业集聚区内重点行业企业,2017年底前筛选并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区属企业名单。分期分批与区属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加强土壤环境管理的技术、执法、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适时建立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农业局,参与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国规局、住建局等)

  32.加强土壤、农产品监测与污染治理。以蔬菜种植基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继续开展污染耕地修复,建立耕地土壤质量、农田水质监测点,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继续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和省控点的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参与单位:区环保局等)。

  33. 加强流溪河流域生态保护力度。加强流溪河水源地保护和境内流域的属地管理,开展流溪河流域治理综合规划建设。强化流溪河流域岸线开发管制,形成科学有序的空间管控格局。积极对接广州市“一江两岸三带”建设规划,保护以流溪河为重点的199条河道,抓好控源截污,有序推进受污染河道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区国规局、环保局、水务局,参与单位:区住建局、农业局等)

  区水务部门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划定流溪河岸线控制线,并加强对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

  加强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工业场地及居民聚集区等区域的风险管控。重点抓好流溪河沿线排放达标管理,推进畜禽养殖、工业、生活源等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家乐环保整治提升,迁出或关闭流域内重污染企业。加强对农家乐、畜禽养殖场、“散乱污”工厂治理。(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农业局)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4.明确责任主体推进工作落实。区政府是实施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区国规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区实施方案以及业务主管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出台本部门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局汇总,12月15日区政府将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市环保局。(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国规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管局、卫局、城市更新局等)

  35.落实企业责任。

  自2017年起,区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分期分批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发改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等)

  36.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部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2020年对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

  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或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监察局等)

  附件:1. 从化区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2. 2017-2020年相关重点项目清单

      3.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名单

      4. 部分重点畜禽养殖场(小区)名单

      5. 已封场垃圾填埋场名单

      6. 拟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企业名单(首批)

      7. 种植基地名单

  附件1

  从化区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序号

控制指标

2020年完成指标

牵头部门

1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90%左右

区农业局

2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90%以上

区环保局

3

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

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区环保局

4

化肥、农药利用率

40%以上

区农业局

5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

90%以上(2020年)

区农业局

6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覆盖率

98%以上(2019年)

区农业局

7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率

30%以上(2019年)

区农业局

8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

80%以上

区农业局、区环保局

9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

100%

区水务局

10

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

完成省或市下达任务

区农业局

11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

完成省或市下达任务

区农业局

12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率

35%

区城管局

  附件2

  2017-2020年相关重点项目清单

序号

工作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年限

牵头单位

1

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

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

2018年底前

区农业局、环保局、国规局

2

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2019年底前

区环保局

3

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2019年底前

区环保局

4

政府收储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开展政府收储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并完成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9年底前

区国局、环保局

5

耕地安全利用

耕地安全利用

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2020年底

区农业局

6

污染源头监管

土壤环境监测档案

建立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以及重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土壤环境监测档案,定期监测其土壤和地下水。

2020

区环保局

7

简易填埋场整治工程

2017年底前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到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

2018年底

区城管局

8

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

2017

区水务局

9

能力建设

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人员的配置。

2017-2020

区环保局

10

监测能力建设

提高区级土壤监测、地力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等多方面监测能力提升

2018

区环保局、农业局

11

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

2019

区环保局、科工商信局

12

污染地块环境监管项目

制定出台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2017-2020

区环保局

13

监测网络建设

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开展蔬菜种植基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土壤质量、农田水质监测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和省控点监测。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的航企监测点位,开展土壤、地下水监测。

按上级要求的频次、项目

区农业局、环保局

14

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项目

工业污染地块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

开展1项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2018-2019

区环保局,责任主体

  附件3

  从化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名单

序号

园区名称

主导产业

1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日用化工、铜材加工、食品

2

明珠工业园

机械装备制造业、家电制造、医药/化妆品、轻工建材、现代物流

3

鳌头工业园

五金、化工涂料

4

石海工业集聚区

摩托车制造、塑料制造、木业加工、无纺布、金属制品、药业

5

美都化妆品基地

化妆品制造

  附件4

  部分重点畜禽养殖场(小区)名单

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1

91440101190476500Q

广州市牛奶公司从化青龙基地现代化牧场

2

440184-XC0001-(01)

天地猪场

3

9144018475556578XU

广州民心畜牧有限公司

4

91440184725639135C

从化市达南猪场

5

 

万汇猪场

  注:名单源于《2017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附件5

  已封场垃圾填埋场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地址

使用状态

停用(封场)时间

管理单位

运营单位

1

五丰填埋场

鳌头镇五丰村大

封场

2012

鳌头镇城建办

鳌头社区

2

太平镇秋枫村简易垃圾填埋场

太平镇秋枫村

封场

201412

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3

吕田镇莫村迳生活垃圾填埋场

吕田镇吕新村莫村迳山凹

封场

201512

吕田居委

吕田居委

4

良口镇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

良口镇良新村石床一社及赤树、达溪村道附近的山地

封场

201312

良口镇人民政府

良口居委



  附件6

  拟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企业名单(首批)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1

广州从化广力蓄电池企业有限公司

铅酸蓄电池企业

2

广州顺平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铅酸蓄电池企业

3

广州市启诚五金工艺有限公司

涉重金属企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4

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

涉重金属企业、省重点监控企业

5

从化区殡仪馆

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企业

6

广州从化净水有限公司(从化水质净化厂)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7

从化永大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省重点监控企业

8

皮草(广州)有限公司

省重点监控企业、重点行业企业

  注:名单源于《市工作方案》。

  附件7

  种植基地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所属镇街村

1

广东从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从化区街口街大坳村从玉菜场

2

广州市友生园林有限公司

从化区城郊街西和村

3

广州市从化华隆果菜保鲜有限公司

从化市从化区街口街赤草广从路边

4

广州农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高平村

5

广州仙居果庄农业有限公司

从化区鳌头镇棋杆小坑村

6

广州东升有机种植有限公司

从化区吕田镇水浦村狮象岩段

7

广州市香蜜山生态果庄有限公司

从化区吕田镇

8

广州大丘有机农产有限公司

从化区城郊街光辉村大丘庄园

9

广州湖西岛有机农庄有限公司

从化区鳌头镇

10

鳌头农艺菜场

鳌头镇高平村

11

鳌头天和菜场

鳌头镇中塘村

12

鳌头湖西岛有机菜场

鳌头镇村龙潭村

13

广州市润春农林业有限公司

鳌头镇珊瑚村

14

广州仙居果庄农业有限公司

温泉镇石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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