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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广州市从化区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方案

来源: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10:46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2〕1号),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服务等方式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在通过新建、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增加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同时,通过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的方式,有效增加公办学位供给,实现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位占比达到上级规定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办好办强公办义务教育。主要通过新改扩建公办学校等方式,优化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增加公办学校学位供给,自2024年起,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辖内在读随迁子女总数的50%。

  (二)强化区级统筹,推动各部门实施。购买学位服务工作在区政府统筹下,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享受对象

  享受购买学位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就读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一致(即“人籍一致”)的学生。

  四、购买标准

  原则上按小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实施购买学位服务。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学校收费标准购买学位服务;学生就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五、分担原则

  市、区分担部分的购买学位服务所需经费按小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区分担比例8:2予以安排。超出标准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所需区级资金,列入区教育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六、补助程序

  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按收费标准正常收取学生学杂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须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按当地区规定的期限要求将购买学位服务款项返还学生。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拨付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尚未收取学生学杂费的,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用于直接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

  七、职责分工

  (一)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购买学位服务工作的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转移支付经费,安排本级财政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本区享受购买学位服务学生数据,将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划拨至学校,指导学校对购买学位服务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要求将购买学位服务经费发放至学生或直接用于抵减学生应缴学杂费;指导学校面向家长做好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区教育部门制定购买学位服务具体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把本校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就读学校和学籍所在学校一致(即“人籍一致”)的学生名单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经费拨付后,按补助程序严格做好购买学位服务工作。学校对购买学位服务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面向家长做好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工作责任

  (一)在实施购买学位服务过程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若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或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使用购买学位服务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区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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