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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温泉镇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8·2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10 10:10

  2021年8月28日15时10分许,位于从化区温泉镇灌村东如社G355国道旁的灯杆吊装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5万元整。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从化区政府关于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要求,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工商信局、区供电局、温泉镇人民政府组成从化区温泉镇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8·28”触电死亡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展开该起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物、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询问调查、专家组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8月28日14时许,苏冠华组织挖掘机司机关博华、施索工人苏耀光、交通指挥人员苏浩荣、扶杆工人关海桃和邝家杰5人在从化区温泉镇东如社G355国道旁路段开展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的路灯立杆施工作业。

  15时08分许,苏耀光在距离灯杆底部约0.9米处用铁钩勾住检修口,并在离灯杆顶部约1.5米高处用安全带固定。随后钩机勾住安全带缓缓拉升,关海桃扶着灯杆底部,邝家杰双手握住离灯杆底部约2米处杆身,准备对准位置竖杆。在吊装过程中,路灯杆的悬臂与10kV架空电力线路C相触碰带电,扶着路灯杆调整落点的邝家杰触电倒地,灯杆底部触碰旁边用来捆绑太阳伞的铁杆后起火花。

  关海桃和苏耀光见状立刻把邝家杰抬离现场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关博华打开邝家杰嘴巴以防他咬到舌头。约15时10分关海桃拨打了120后立即与在隔壁施工点作业的工作人员邝建华、叶建灵一起将邝家杰送至灌村卫生院进行抢救,最终邝家杰抢救无效死亡。【证据材料:苏冠华、关博华、苏耀光、苏浩荣、关海桃等人《询问笔录》,事发视频材料,事故现场图片,从化区120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8月28日17时21分,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称:8月28日15时09分许,从化区温泉镇灌村东如社G355国道旁的灯杆吊装施工点发生一起1名作业人员不慎触电,送灌村卫生院救治无效的触电事故。事故发生后,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温泉镇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温泉供电所、区路灯管理所及相关单位先后到达现场,对事故开展善后和调查工作。

  2021年10月15日,在温泉镇综治办、安监中队和灌村派出所的协调下,广州市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天公司”)和死者家属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已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相关赔偿款。死者家属对赔偿结果无异议,尸体于9月14日火化,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05万元整。【证据材料:费用清单、询问笔录】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广州市从化区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区路灯所”)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作为广州市从化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路灯工程)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家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79250Y,开办资金:29万元人民币;登记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2016年11月04日至2021年11月03日;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所管辖道路路灯、景观灯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城区市政路灯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协助城区市政路灯、景观灯建设工程的监督;参与城区市政路灯建设、改造工程质量验收、接管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路灯设施管养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路灯档案信息管理。

  2.工程管理单位广东诚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诸建斌;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04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84213;项目负责人是谢子健,受区路灯所委托,诚德公司作为路灯工程的工程管理单位。【证据材料:《协议书》、营业执照】

  3.施工单位: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11号2栋1单元11层04室;法定代表人:林煜东;注册资金:叁亿陆仟万元;成立日期:2005年12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5215W。项目经理为饶小虎,副经理为雷炯辉,安全总监为郑锦曼。【证据材料: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劳务单位:中人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养鹿社区新华路20号办公室一楼;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8QN119N。【证据材料:营业执照】

  5.监理单位:广州昊迪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迪公司”);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东二巷1号101房、102房;法定代表人:吴忠贤;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02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JH8642;项目负责人是邝浩能。【证据材料:营业执照】

  (二)工程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路灯工程)

  2.工程地点:从化区内五镇三街

  3.事发作业点:从化区温泉镇G355国道灌村段灯杆吊装施工点

  4.主要工程量:设计范围内的路灯、电缆及相关设施的吊装、调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缆沟开挖(回填)、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开挖修复、各种基础坑开挖及浇注、工作井制作、路灯安装及相关线管敷设、线路敷设和供配电、控制、防雷接地等工作。

  5.工程进度情况:村路灯工程于2021年1月23日正式开工,计划工期为240天,截至事发当天已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80%。

  6.工程备案情况:路灯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行业监督管理,路灯工程的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由区路灯所于2020年7月组织开展。路灯工程监理服务招标文件在2020年7月21日通过区交通运输局内部审核,2020年12月7日区交通运输局同意路灯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路灯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文件在2020年10月20日通过区交通运输局内部审核,2020年11月24日区交通运输局同意该项目施工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2021年1月15日,路灯工程经区交通运输局审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据材料:相关备案文件】

  7.施工承包合同情况:2020年11月30日,区路灯所与金中天公司签订《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内五镇三街;工程规模:从化区内100个村庄213条道路,新建7009盏农村路灯,道路总长249KM;建设内容:设计范围内的路灯、电缆及相关设施的安装、调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缆沟开挖(回填)、混凝土路面(人行道)开挖修复、各种基础坑开挖及浇筑、工作井制作、路灯安装及相关线管敷设、线路敷设和供配电、控制、防雷接地等工作,工程造价:4*******.**元。【证据材料:《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8.监理合同情况:2020年12月18日,区路灯所与昊迪公司签订《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价:1**.**万元;服务内容:对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保修期等全过程监理服务工作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档案整理、归档及管理等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证据材料:《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9.劳务合同情况:2021年1月1日,金中天公司与中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派遣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只负责本工程的劳务输出及劳务派遣,不参与现场的任何管理,劳务总报酬为人民币1*******.**元。【证据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派遣合同》】

  10.委托管理合同情况:2021年3月2日,区路灯所与诚德公司签订《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协议书》;工作内容:由诚德公司派出5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区路灯所要求代表区路灯所对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研、现场监督管理(技术交底、现场检查签证验收、设计变更、整理技术资料、各项试验检验计量工作)、协调理顺项目相关单位和当地部门处理与工程项目相关事宜、处理工程竣工结算和处理广州市上级部门对工程完工后的检验检测工作等,在区路灯所同意后行使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工期:2021年3月9日起至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移交使用止。【证据材料:《广州市从化区农村路灯(乡村振兴)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协议书》】

  11.事发工程施工组织情况:苏冠华为路灯工程事发段的施工组织者,安排挖掘机和路灯立杆作业施工人员5人在从化区温泉镇东如社G355国道旁路段开展路灯立杆施工作业。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邝家杰,男,汉族,群众,19**年0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84********1519,住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田村山岗队33号。邝家杰为中人公司派遣到金中天公司的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人员,事发时负责竖杆作业。【证据材料:邝家杰身份证】

  ()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点位于从化区温泉镇G355国道灌村段10kV灌村F8大支山分支#30-#31杆之间。国道为双向1车道,两边均为宽约2米每隔约5米有一棵绿化树(高约6米)的绿化带。现场可见事发点所在电线杆上面标注为“10kV灌村F8大尖山分支”。触电导线为架空电力线路(裸钢芯铝绞线95平方毫米),对地面垂直距离8.24米。位于10kV灌村F8大支山分支#30-#31杆之间的架空电力线路的C相、路灯杆悬臂处、路灯杆基座、路灯杆安装支撑座旁的钢管发现放电点。绿化带上横放有一根“7”字型的灯杆,灯杆附近有混凝土底座,底座上固定有4颗螺丝,附近有一台挖掘机(型号:R60)。【证据材料:《勘验笔录》、专家组《技术分析报告》、《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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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事故调查情况

  (一)专家技术分析意见:根据《关于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从化区路灯建设工程“8.28”触电死亡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架空电力线路满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的表12.0.7“10kV架空导线对地最小距离不小于6.5米”的要求,但事发灯杆安装安全距离不足:1.该路灯杆高8米,悬臂长2.5米,安装基座对10kV架空线路的边线(即C相导线)外侧水平投影距离仅为1米,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10kV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5米)。2.在吊装路灯杆过程中(安装基座对10kV架空电力线的垂直高度为8.24-0.45=7.79米),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当,路灯杆重心偏移,悬臂(长2.5米)发生翻转而触碰架空电力裸导线,10kV高压通过路灯杆安装支撑座旁的钢管及人体同时放电。

  (二)金中天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要求向属地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加强图纸审查,未排查出事发路灯安装点存在触电风险的设计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图纸会审提出修改方案,并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及时进行变更修改;施工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未辨识出事发作业点存在触电的事故隐患;未制定和落实临近带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在架空电力线与施工作业面之间设置塑料绝缘板和安全隔离网屏障;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邝家杰等作业人员未通过考核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未向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邝家杰等作业人员违规进行路灯吊装作业的行为。  

  (三)昊迪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措施;对事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

  (四)诚德公司,作为工程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措施;对事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力。

  (五)饶小虎,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主要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制止邝家杰等作业人员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路灯吊装作业的行为,履职不到位。

  (六)邝浩能,作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认真严格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措施,履职不到位。

  (七)谢子健,作为工程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未严格督促、检查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措施;履职不到位。

  (八)邝家杰,作为劳务公司派遣作业人员违章使用挖掘机代替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作业过程中未佩戴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违规进入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九)苏冠华,作为劳务公司派遣作业人员,事故点事发时的施工作业组织者,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致使作业人员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路灯吊装作业。违反施工要求使用非专用起重机械钩机进行灯杆吊装,未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符合相应电压等级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雷炯辉,作为金中天公司事发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一)郑锦曼,作为金中天公司事发工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路灯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二)叶鹏,作为金中天公司事发工程项目温泉镇区域施工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行业监管部门及属地的履职情况

  ()从化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建立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每年签订局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且编制了《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引》;2021年以来,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局党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6次,23场次,组织下属单位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3次,2021年以来,区交通运输局开展领导带队督导检查企业、施工项目122家次,合计出动722人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隐患问题62处;2021年1月至10月15日,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和养护管理科组织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开展检查38次,出动检查人员115人次,检查工程项目11个,检查发现问题77处。但针对事发工程,存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金中天公司未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要求将事发施工段向供电管理部门申请报备,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情况。

  (温泉镇人民政府。路灯工程在温泉镇辖区需要安装路灯990盏,涉及行政村和G355国道、X302县道、X934县道。温泉镇人民政府积极对接工程现场人员,2021年4月份以来多次巡查发现路灯工程施工项目的多个施工点出现现场未围蔽、安全警示不明显、泥渣土未及时清理、破坏公共设施、建筑材料随意摆放等问题,检查人员均已与施工现场代表进行反映,督促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未发现温泉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职责的线索。

  (三)区供电局。1.设备运维情况。根据《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低压配电运行管理标准实施细则》制度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按照供电所内部要求,加大力度,区供电局温泉供电所对该线肱按巡视周期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巡视,其中最近一次巡视时间为2021年7月,巡视人员对10kV灌村F8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外部隐患排查,设备运行正常,线路附近没有发现施工作业行为,线路通道暂无树障隐患;2.事发地点警示标志整治情况。杆塔号标识牌、禁止攀登警示牌等安健环满足《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安健环设施标准》;3.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2021年至今,区供电局对权属范围内的电力线路设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涉电公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已排查发现隐患500项,完成整改405项,同时与各镇安委办、科工商信局密切沟通,协调处理从化区电力设施外部隐患。暂未发现区供电局未履行职责的线索。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事发工程项目灯杆与10kV架空线路的边线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吊装过程中路灯杆重心偏移,致使10kV高压通过路灯杆安装支撑座旁的钢管及人体同时放电。

  2.现场作业人员邝家杰等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作业时未穿戴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致使发生触电时未能得到有效安全防护。

  3.施工作业组织者苏冠华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致使作业人员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路灯吊装作业。违反施工要求使用非专用起重机械钩机进行灯杆吊装,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金中天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经批准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施工作业前未开展风险辨识,未辨识出事发作业点存在触电的事故隐患;未制定和落实临近带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采取可靠的防触电安全措施;未按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邝家杰等作业人员未通过考核合格上岗作业;未向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消除邝家杰等作业人员违规进行路灯吊装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昊迪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措施。

  3.工程管理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诚德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项目委托工程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使用吊车等专用起重机械,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措施;未及时有效制止和向建设单位报告邝家杰等作业人员违规进行路灯吊装作业的行为。

  4.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全面落实对区路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该建设项目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金中天公司未按要求将事发施工段向属地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灯杆吊装作业,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未经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责人员

  邝家杰,施工作业人员。违规进入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作业,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作业,作业时未穿戴相应电压等级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由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刑事责任人员

  苏冠华,事发项目施工点的作业组织者,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组织施工,致使作业人员违规进入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路灯吊装作业。违反施工要求使用非专用起重机械钩机进行灯杆吊装,未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符合相应电压等级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其是否涉嫌刑事责任问题,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1.金中天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昊迪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诚德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的工程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4.小虎,作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5.邝浩能,作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6.谢子健,作为工程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人员

  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落实对事发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未严格履行对事发项目行业监管职责,建议区交通运输局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在60日内把处理情况报区纪委监委,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内部问责处理人员

  1.雷炯辉,作为事发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金中天公司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2.郑锦曼,作为事发工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施工作业现场的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金中天公司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3.叶鹏,作为事发工程项目温泉镇区域施工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议由金中天公司按照内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金中天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发项目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责令金中天公司加强对路灯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全面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善路灯吊装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昊迪公司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依法认真履行好监理职责,派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作人员开展监理工作,认真组织审核各项施工方案,扎实做好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暂停施工并落实整改,拒不执行的要及时报告业主单位。

  (四)诚德公司要加强实地调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现场检查签证验收、设计变更等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通过修改完善制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严格依据合同开展过程管理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督。

  (五)区交通运输局要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交通领域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要求向属地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切实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加大对事发工程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全区监管范围内的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六)温泉镇人民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大力开展排查,抓好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施工作业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七)区供电局要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线路保护区及附近防范社会人员触电专项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加大防外力破坏、防社会人员触电工作管理力度;增强与区交通运输局及路灯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助梳理临近高压线及其他电力设施设备施工点清单,及时防御制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全面梳理区供电局现存外部施工隐患及邻线建筑隐患台账,协调处理隐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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