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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12·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08 16:42

  2020年12月28日6时29分许,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308县道0公里50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桥头卫生站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正三轮普通摩托车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性道路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穗安监〔2018〕232号)文件要求,经从化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鳌头镇人民政府组成广州市从化区“12·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车辆碰撞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2月28日6时29分,曾敏杰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沿308县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308县道0公里50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桥头卫生站路段)时,闪避前方道路施工占用道路路面的泥土堆而驶入308县道北往南方向的车道上,适遇杨书明驾驶粤ACF053(粤ACF59挂)号牌东风天龙牌重型厢式半挂大货车沿308县道由北往南方向行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敏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及两车损坏。

  2.车辆碰撞情况

  现场以308县道0公里500米路桩为基准点,以308县道西侧及东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事故后停在路面上,车头向西北,尾部向东南,前轮、左后轮轴心距离西侧道路边缘线基准线分别为:175cm、315cm,左后轮轴心距离基准点南侧2810cm,车身上部件有一条刮痕,刮痕起点距离西侧道路边缘线基准线为:280cm,距离基准点南侧为:1850cm;粤ACF053(粤ACF59挂)号牌东风天龙牌重型厢式半挂大货车事故后停在路面308县道北往南方向的车道上,头朝南、尾朝北,牵引车左前轮、挂车最后轮轴心分别距离东侧道路边缘线基准线:430cm、475cm,分别距离基准点南侧为:3200cm、4230cm,有两条由北往南方向车辆的刹车印,其中右侧轮胎与左侧轮胎刹车痕起点距离基准线分别为:125cm,325cm,分别距离基准点南侧为:350cm、325cm;现场有一摊血迹在308县道南往北方向的车道上,距离东侧道路边缘线基准线为:90cm,距离基准点南侧为:4230cm;308县道由南往北方向的车道上有施工堆放的土堆占用路面,土堆北侧设有围蔽施工的铁马,北侧铁马距离基准点南侧为:430cm,土堆北侧及南侧分别距离基准点南侧为:1330cm、2530cm,施工占用道路的长宽高分别为:1200cm、270cm、1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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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事故信息接报、响应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28日6时34分,广州市“110”指挥中心接杨书明报警:从化区鳌头黄桥街,鳌丁公路,派出所附近,往象新石场方向发生货车撞到三轮摩托车交通事故,现场一人受伤。6时36分,从化区交警大队分控中心接“110”发来警情,要求大队派警力到场处置。7时,从化交警大队龙潭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伤者已送往医院。8时6分,经了解证实伤者在从化南方医院第五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时46分,区交警大队对现场勘查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发车辆情况

  1.粤ACF053(粤ACF59挂)号牌东风天龙牌重型厢式半挂大货车由粤ACF053号重型牵引车牵引粤ACF59挂重型半挂大货车组成。

  2.粤ACF053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9J3039***;发动机号码:J2038***;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1月31日,已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动车所有人: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登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车辆产权所有人:朱国柱,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粤ACF59挂重型半挂大货车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1月31日。

  经依法鉴定检测,粤ACF053(粤ACF59挂)号重型半挂大货车事故前行驶车速为57.4km/h,而事发路段限速30km/h,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转向性能、牵引车灯光性能均合格。

  3. 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发动机号:162FMJ/B -8JH10***,车架号:LAEHWCCJXJ8H10***,车辆实际使用人:曾敏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

  经依法鉴定检测,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事故前行驶车速为45km/h,而事发路段限速30km/h,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均不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货物重量无法鉴定。

  (二)事发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杨书明:男,1985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咀办事处***;现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50605***。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证号:42068219850605***;驾驶证种类:机动车,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7月08日,有效期2015年07月08日至2025年07月08日,当前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粤ACF053(粤ACF59挂)号重型半挂大货车,无受伤。

  经检验,送检的杨书明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和乙醇(酒精)成分。

  2. 曾敏杰: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31025***。准驾车型:B2E,有效期2014年11月07日至2024年11月07日。事发时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因事故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检验,送检的曾敏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小于5.00mg/100ml(不属于饮酒后驾车)。

  (三)事发相关施工占用道路工程情况

  事发施工占用道路工程位于308县道0公里50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桥头卫生站路段),属于从化区鳌头镇桥头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发包单位是鳌头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是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高平村、岭南村、务丰村、象新村、桥头村、宝溪村、白兔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查漏补缺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高平村、岭南村、务丰村、象新村、桥头村、宝溪村、白兔村。

  (四)事发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粤ACF053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单位是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7668***;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史建东;注册资本:壹佰陆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年10月19日;经营范围:货物运输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10004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核发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交通管理总站;核发时间是2020年9月27日。

  2.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785***;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少鹏;注册资本:伍仟零捌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3日;营业期限:2014年10月13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从化区308县道0公里500米(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桥头卫生站路段)。308县道呈南北走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无防护间隔,为单黄实线,北往国道355方向,南往从化区鳌头镇象新村方向,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夜晚,无路灯,视线较差,事故路段为施工路段(道路南往北方向车道被占用施工并围蔽),事故路段设有学校标志牌和双方向均设有限速30km/h标志牌,路面设有减速带、人行横道线、停止线,事故发生前该路段无进行道路改建,路面畅通,且路面标线、标志、标牌清晰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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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故调查情况

  (一)经查,曾敏杰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时,未礼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曾敏杰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经查,杨书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杨书明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经查,2020年12月27日上午7时40分(事发前一天),监控视频显示曾沃华安排的施工队及挖掘机等进行施工;当天下午5时32分,施工队离开施工现场后,未在占用路面的施工场地来车方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四)经查,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其将施工项目交由李理聪负责,后李理聪叫曾沃华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因赶工期,李理聪认为有交警部门的审批就可以施工,于是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通知的情况下让曾沃华安排施工队进行施工。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队未取得公路路政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占道施工的行为,未按交通疏导方案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杨书明及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经查,李少鹏作为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制止该公司施工队擅自在公路用地内开挖埋设管道的行为,履职不到位。

  (六)经查,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方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但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

  (七)经查,史建东作为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事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一)经查,从化区交警大队负责涉路施工交通疏导方

  案审批工作,对涉路施工现场设施围蔽、交通疏导措施、疏导人员设置等问题进行审批。区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道路施工许可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事发路段涉路施工审批,从化区交警大队按照审批程序已经完成施工审批环节。从化区交警大队已立即指派事故处理中队及辖区龙潭中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暂未发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线索。

  (二)经查,鳌头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是工程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事发前,鳌头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针对该项目已于2019年12月17日取得从化区水务局同意开工并予以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8月16日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同意施工意见,但区规划资源分局未出具相关意见。事发时,该工程项目未取得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且鳌头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办理公路路政许可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队擅自占道施工的行为。

  (三)经查,广州市从化区地方公路站(以下简称“公路站”)是事发施工路段的养护单位,2020年11月23日上午8时40分,该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事发路段有不明施工单位人员准备开挖路面,并将情况告知路政部门跟进处理;2020年12月28日上午8时,该站工作人员巡查发现事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将情况上报路政部门,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清理了现场。公路站已做好对事故施工路段的养护工作。

  (四)经查,广州市从化区公路路政管理所(以下简称“路政所”)是事发施工路段的路政行政管理单位,2020年11月23日上午8时55分,路政所工作人员接到道路养护部门报告后督促该施工路段项目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路政所工作人员当天到现场巡查发现开挖处已恢复原状。2020年12月28日9时8分,路政所工作人员接到道路养护部门报告后,路政执法人员到现场依法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督促负责人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12月29日下午,路政所工作人员到事发施工路段巡查,开挖现场已恢复原状。路政所已做好对事故施工路段的巡查监管工作。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曾敏杰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时,未礼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超速行驶。

  2.杨书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行驶。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

  2.广州荣鸿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队未取得公路路政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占道施工的行为,未按交通疏导方案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

  3.史建东作为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事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

  4.李少鹏作为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制止该公司施工队擅自在公路用地内开挖埋设管道的行为,履职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曾敏杰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借道通行时,未礼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二)杨书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事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委办将此情况移交属地监管部门,由属地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四)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队未取得公路路政部门许可情况下擅自占道施工的行为,未按交通疏导方案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60日内对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区安委办。

  (五)史建东作为广州市安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事发车辆制动性能、反光标识、挂车灯光性能均不合格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事发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委办将此情况移交属地监管部门,由属地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史建东进行处理。

  (六)李少鹏作为广东荣鸿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制止该公司施工队擅自在公路用地内开挖埋设管道的行为,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从化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警示,督促其依法做好在辖区公路用地内开挖埋设管道的相关工作。

  (七)鳌头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作为工程发包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办理公路路政许可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队擅自占道施工的行为。建议由鳌头镇人民政府对其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60日内报区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做好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主管和属地监管要求,提出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流动巡查的力度,严防车辆“带病”上路,严查货运货车的各类交通违法及违法占道的各类行为。

  (二)从化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货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以严查严处倒逼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要开展内部自查自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要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强化人员安全教育。二是要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压实属地村社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提高人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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