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2022-05-27 10:15:09

  问题1: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力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问题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问题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问题4: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相关待遇能否多次享受?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问题5: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结论有异议的,应如可处理?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5月21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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