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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现广州市有一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时项目环评报告书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后进行了一次提标改造环评报告表,由所在区环保局审批。现在考虑排水安全问题,拟增加建设一个入河排污口(同时保留现有排污口)。现就项目情况想咨询以下3个问题: 1、本项目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上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还是由所在区分局审批? 2、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作为前置程序吗? 3、除了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这个环保手续外,还有没有其他相关的环保手续需要同时办理?
答:1.关于广州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请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试行)》(穗环办〔2023〕88号)“三、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执行,详见:http://sthjj.gz.gov.cn/gkmlpt/content/9/9351/post_9351932.html#16407。
2. 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前置条件。
3.除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外,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等其他环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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