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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来源: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 发布时间:2023-09-28 16:08

【音频解读】《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林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由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在辖区范围内颁布实施,现就《通告》有关条文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要求,强化森林防火责任落实,不断推进森林防火工作,我区于2018年10月8日发布了《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从府规〔2018〕9号),有效期为5年,即2023年10月7日失效。为了继续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与第三十八条,我区对《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作不涉及实体内容的修改并重新发布,有效期从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3.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4.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5.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6.严禁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条文解读

  (一)为何在从化区全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设为森林防火区?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为什么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据统计分析,引起我区森林火灾的原因主要由人为造成,主要是由于人们在林区生产生活用火不慎而造成,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火源两种:1、生产性火源主要有农、林生产用火的火源,如烧垦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草、烧地炼山、烧防火线等;林副业生产用火的火源,如烧炭、烧砖瓦、烧石灰、狩猎、制菇等。 2、非生产性火源主要在林区野外吸烟、烤干粮、做饭、烧蜂、烧蚁、烧山驱兽、上坟烧纸、放烟花、放炮、小孩玩火以及痴呆弄火等。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告》中的第一条将我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第二条则明确了在森林防火区内所禁止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布的意义

  《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发布,对做好我区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生态安全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原文: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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