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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来源: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12-30 15:14

【音频解读】《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

  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穗水规〔2020〕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水运管〔2019〕7号)等文件要求,从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组织实施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平面图及其有关管理要求。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其管理与保护范围安全,制订与发布公告非常必要。

  二、主要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一)水库。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一百至二百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至五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至三十米。

  (三)水闸。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一千米,两侧宽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闸上、下游五十至三百米,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

  (四)灌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周边:大型工程五十至一百米,中型工程三十至五十米;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五)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库、堤防、水闸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不少于二百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五十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大型渠道十五至二十米,中型渠道十至十五米,小型渠道五至十米。

  其他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4、《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珠江干流广州河段、流溪河干流、白坭河干流、增江、新街河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者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三十米;捍卫一万亩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内、外坡堤脚每侧外延二十至三十米;无明显背水坡脚的堤防,其管理范围为堤身结构外延三十米。

  5、《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当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尚未划定的,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当根据安全管理要求,提请区人民政府划定。

  (一)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1、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为:

  (1)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1)型水库20~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30;小(2)型水库10~2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20m。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

  2、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为:

  (1)工程区: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50m。

  (2)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制定过程

  公告的制订与发布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循上位法,确保公告内容与现行上位法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通过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深入研究探讨,将公告内容不断修改完善。为扩大公众参与度,保障公告制订与发布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府办函〔2019〕660号)文件要求,2022年11月12日至22日,我局在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

  三、主要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主要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文件政策法规中的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

  (一)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1、水库。工程区:中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5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50米;小型水库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20米,小(1)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30米,小(2)型水库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2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堤防。工程区: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围及其周边:潖江(二)河主干流(三夹河口至聚龙庙)和流溪河主要支流吕田河、牛栏河(安山河)、玉溪水(楠木江)、汾田水(黄龙带水)、小海河、龙潭河(黎塘河)、 鸭洞河,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20米。莲麻河和其他支流,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10米。

  3、水闸、泵站。工程区: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大型水闸(泵站)上、下游500米,两侧宽度50米;中型水闸(泵站)上、下游300米,两侧宽度40米;小型水闸(泵站)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30米。

  4、灌区。中型灌区主要建筑物(拦河水陂)占地范围及周边50米,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或渠道左、右开挖线之间的用地范围。

  5、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中型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50米;小型水库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50米。堤防、水闸、泵站和灌区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50米;中型渠道10米,小型渠道5米。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四、具体规定及说明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本次公告的区管国有水利工程,包括68座中小型水库、22段河堤、36座水闸、17座泵站、4宗灌区。

  (二)管理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3、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五、意见协调和论证情况

  我局就区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注释送审稿)以及划定成果图按水库部分,堤防、水闸、泵站、灌区部分分两批征求了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资源分局,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流溪温泉管委会,各镇(街),广州市石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等17个部门意见以及挂网向公众征求意见。

  水库部分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征求意见收到17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为13个部门,另外4个部门反馈意见5条,均予以采纳。

  堤防、水闸、泵站、灌区部分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征求意见收到17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为13个部门,另外4个部门反馈意见8条,均予以采纳。

  截至11月22日,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

  政策文件: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管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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