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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解读材料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29 10:5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2年3月24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出发,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多次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区级行政职能,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自2010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始终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坚韧不拔地推进这一“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相继制定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政府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穗府〔2021〕1号),推动我市“放管服”改革。随着我市“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对“放管服”改革的满意度获得感不断增强,“放管服”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为全覆盖、全链条开展我市行政许可等下放(委托)事项的评估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会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建专班,全面开展行政许可等下放(委托)“回头看”自查自评工作。经自评自查和前期调研,目前,全市行政权力总体运行良好。但仍存在部分问题:一是部分区由于人员配置不合理、业务能力欠缺、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导致确实缺乏承接能力;二是部分行政许可调整由区实施后,出现办理量较小甚至“零办理”的情况,改由市级集中实施更有利于节约行政管理成本;三是部分事项由市级实施更符合实际等。为了保障行政权力事项的平稳有序运行和优化服务,确有必要对存在承接问题的行政权力事项予以收回。因此,为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在全面梳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基础上,经征求市各单位、各区、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形成收回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印发《决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同时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1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第90号)等规章。

  三、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规范“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回头看”工作的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将一批区级承接确有困难、运行不畅、区级承接不符合实际的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收回市级实施,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回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将24项原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收回市级实施。本次收回的事项中,行政许可14项(占58.3%),行政处罚3项(12.5%),其他行政权力7项(29.2%),进一步规范了权力事项的运行,达到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优化政府职能的效果。

  (二)明确相关权力责任和监管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要求各区、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整交接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内容。自交接之日起,各承接部门负责办理相关事项,原实施部门对在交接日期前已受理的申请,应继续完成办理。各区应当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衔接落实,严格依法规范办事,确保行政权力事项规范有序收回。

  政策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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