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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55

  申: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河东派出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大江路12号。

  负责人:李国荣,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称:

  郭某一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微信,对申请人进行网络暴力,公然谩骂申请人为畜生,该行为已构成侮辱。郭某一造谣诽谤说申请人跟他具有血缘关系,但申请人姓潘,郭某一姓郭,没有血缘关系,不构成家庭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到被申请人处报警,但被申请人没有出具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的回复不属实,郭某一对申请人进行谩骂侮辱,己造成申请人严重的心灵创伤,心情低落,想自杀。郭某一还制造并恶意散播谣言,说申请人跟郭某一、郭某二有关系,被申请人在12345上的答复明显不合法,请被申请人按照两高一部最新规定,依法惩治网络暴力,严惩郭某一,撤销12345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合法权益未受违法犯罪侵害。

  申请人所述被其舅父郭某一言语骚扰事由,是因其外公基于善意为其开具调理身体的中医药方,申请人对其外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引发,申请人的母亲亦对其行为予以负面评价,其舅父郭某一对其予以道德谴责具有正当性,不宜认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申请人进行侵害。

  二、申请人所述请求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人所述事由为家庭纠纷,就该案而言,并非申请人随意向任何行政机关提出任何请求事项,该行政机关就有针对该请求事项履行行政行为的义务,否则正常的行政秩序将难以维系,申请人所申请事项不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三、申请人诉求实质属于申诉行为。

  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接警后的处理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本应直接针对该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但申请人却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方式,重复要求解决家庭纠纷,实质上是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而提起申诉的行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自2023年2月8日至公安机关反映诉求起至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8个月,对该报警事项不再具有行政复议请求权。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申请人所述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不能成立,申请人诉求实质属于申诉行为,恳请复议机关予以采纳。

  本府查明:

  2023年1月29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咨询求助,反映郭某一在网上对其进行言语骚扰。被申请人值班民警查看聊天记录,并了解申请人已就相关情况提起民事诉讼后,口头建议申请人收集相关证据一并提交法院审查。

  2023年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厅长信箱转来的求助留言,经多次沟通联系,申请人同意前往被申请人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3年2月8日,被申请人登记申请人的报警情况,并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称报警反映情况是因申请人左脚跟长包,其外公郭某二为其开副中药,服用后未见好转,认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某二(案号:(2023)粤0117民初684号),其舅舅郭某一于2023年1月29日通过微信发语音骂申请人是畜生等,申请人认为其外公郭某二和舅舅郭某一对其进行恐吓,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精神受创,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反映问题属普通家庭纠纷,未达到立案标准,口头向申请人做解释工作。

  2023年9月,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再次反映,认为郭某一已构成侮辱罪,要求对其采取刑事措施等诉求。

  2023年9月21日,郭某二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表示申请人为其外孙,有给申请人开止痛的中药服用,但申请人认为没有治疗好,要求赔偿5000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9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政务短信回复,告知申请人其与郭某一之间属于家庭纠纷,且郭某一并无其他具体行为。经初查,现有证据郭某一不构成侮辱行为。

  2023年10月1日,郭某一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表示申请人为其外甥,知道申请人要去法院告父亲郭某二非法行医后,气头上通过电话、微信骂申请人、也有口头讲过拍死申请人等,但未进行真实的恐吓或者殴打,后续已删除申请人一家的联系方式。

  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母亲郭某三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其确认郭某二、郭某一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为郭某一在电话、微信里骂申请人,系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并无恶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若干)、报警回执、情况说明、微信截图、12345工单登记表、12345短信回复详情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对于公民报案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法定的调查判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二系申请人外祖父,郭某一系申请人舅舅,二者系申请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本案系舅舅得知外甥起诉外祖父,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发送骂人语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一有向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发送辱骂申请人的语音,其上述行为不符合构成侮辱应具备的公然性。故被申请人在进行相应调查后,认为涉案争议属于家庭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适当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此外,申请人要求按照侮辱罪处理涉刑事案件范畴,并不属于行政案件范畴。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在1234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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