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
你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事项为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广州某投资合法企业(有限合法)持有第三人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20%的股权分别恢复登记至詹某、池某名下(各占10%)。
经审查:2023年10月7日,本府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EMS(单号:1013195452136)邮寄关于你不服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4日作出的准予股权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及相关行政复议材料。
经查,发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被申请人一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二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9日,本府第一次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告知你被申请人二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本府所属部门,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属本府管辖,并通知你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予以补正,补正内容为:一、更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1.删除被申请人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删除被申请人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对应的申请事项;3.单列被申请人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此致单位更改为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二、提交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存在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三、如有委托代理律师,提交相应授权材料。未委托代理律师,需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日,本府通过EMS(单号:1017851571836、1017851572136)向分别向你邮寄上述通知书。
2023年10月13日,本府第一次收到你通过EMS(单号:1278506597503)邮寄的补正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申请书载有“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1: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广州某投资合法企业(有限合法)持有第三人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20%的股权分别恢复登记至詹某、池某名下(各占10%)”等信息。
经查发现你未按上述通知书补正材料,2023年10月16日,本府再次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你补正以下内容:提交你方已向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将广州某投资合法企业(有限合法)持有第三人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20%的股权分别恢复登记至詹某、池某名下(各占10%)的证明材料,或者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该申请作出的相应文书。次日,本府通过EMS(单号:1017851428936)向你文书送达地址邮寄上述通知书。
2023年10月20日,你通过EMS(单号:1278506646303)向本府邮寄补正材料,包括此致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书及EMS邮寄单的复印件。上述EMS邮寄单的单号为:1278506645003,物流显示于2023年10月20日寄出,于2023年10月24日成功退回寄件人,邮寄单载有“收件人:法制科(复议科)(政策法规科);单位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2号;电话87939897;内件品名: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吴丽文)”等信息。
另查,在本府门户网站菜单项“政务公开”中“联系方式”显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办公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联系方式为020-62163051;档案中心: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32号10楼(仅档案查询业务)”等信息。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的前提是先向行政机提出过履职申请,包括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并给予行政机关相应履行期限。本案中,你虽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府邮寄申请书及邮寄单复印件等补正材料作为你曾经要求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据,但该邮寄单号显示你于同日向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申请书,且在你未能准确填写收件人地址、电话及备注文件内容的情况下,同时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广州胜鑫投资合法企业(有限合法)持有第三人广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20%的股权分别恢复登记至詹某、池某名下(各占10%),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你本次向本府提起的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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