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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53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于2023年7月25日在店铺“某全日茶市”(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消费一份“花旗参炖竹丝鸡汤”后,认为涉案菜品中非法添加花旗参导致其出现腹痛,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端口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请求核实处罚、申请举报奖励及调解纠纷。

  2023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及调解工作。现场发现被举报人的菜单上有涉案菜品。被举报人表示确有在菜单上加入“花旗参炖竹丝鸡汤”菜品,表示在广东地区有食用的煲汤传统,在销售涉案菜品时并未宣传其具有功效,会自行整改,取消涉案菜品。

  同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表示已自行整改,取消涉案菜品,并提交整改后的菜单及点菜系统截图等资料予以证明。同时,被举报人亦向被申请人提交《不同意调解说明书》,表示不接受赔偿调解。

  经查明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销售涉案菜品中添加了花旗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但因被举报人能积极改正,主动取消涉案菜品,且结合广东地区有食用的煲汤传统,被申请人于 2023年9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因被举报人拒绝进一步调解而终止。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结果。

  另查,全国12315平台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入口,其中在“我要举报”处载有“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等信息,同时在“我要投诉”下一页面“投诉须知”第5点载有“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等信息。

  又查,2023年11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2023年第9号),将西洋参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根据《辞海》词条搜查,西洋参亦称花旗参。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支付记录、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现场笔录、不同意调解说明书、整改后的菜单及点菜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举报事项中涉及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受理后,组织被举报人进行调解,但因被举报人拒绝进一步调解而终止,其已履行职责。应当指出,申请人在举报中包含了投诉事项,导致被申请人无法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程序告知其投诉事项已受理的结果。但被申请人在受理投诉事项后,亦履行相应调查、组织调解的职责,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故对未告知的行为,本府予以指正。关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能积极改正,主动取消涉案菜品,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而后被申请人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复议权利等并无不当,本府亦已受理其申请,被申请人未告知并未影响其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同时,被申请人未对被举报人处以行政处罚,申请人亦不会因此获得举报奖励,上述规定亦未要求被申请人应当对未予以奖励的情况予以告知申请人的义务。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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