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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4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41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8月3日在快手平台“某广州专卖店”店铺(下文简称“被投诉人”)支付13.8元购买一卷“40厘米*5米长的厨房防油贴纸”后,发现涉案产品实际为4米长,认为被投诉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2023年8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其诉求内容为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2023年8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受理结果。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以供检查。

  2023年9月6日,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2023年9月20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不同意调解说明书》,表示同意补一米差价或者重新补发产品,但不同意申请人提出500元的赔偿请求。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另查,全国12315平台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入口,其中在“我要投诉”处载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等信息,同时在“我要投诉”下一页面“投诉须知”第8点载有“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合格证、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的诉求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投诉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事项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其后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其拒绝而终止,后亦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作出查处,该请求属举报事项。因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对于该请求,申请人应另行通过举报程序向被申请人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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