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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31

  申: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城郊派出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55号。

  负责人:李形锋,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

  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3月4日,从化区城郊街某号302房住户违法装修,存在改变房屋外立面、拆除墙体、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拆除钢筋及混凝土结构、不断撞击建筑主体、制造噪音等违法行为,侵犯住户张金清孕期、哺乳期合法权益,经多次报警,均没有制止、没有受理立案,违法人员逍遥法外,造成整幢楼梯墙体开裂、天花掉落现象,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关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目前已造成该栋楼2、3、4楼住户房屋,整幢楼楼梯(楼梯是2021年年底翻新好的),墙体开裂、天花掉落现象,损失严重,严重影响住户正常生活。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警情处置具有法定的调查判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法定的调查判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从化区公安分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所辖派出所对辖区内接报警案件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行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报称的事项发生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本辖区报称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调查判断职权。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

  1. 2023年7月19日12时许,申请人妻子张金清报警称:“3月份从化城郊街某号402房楼下装修导致其墙面有裂痕,当时已报警,派出所没有与其立案,对方不赔偿”。被申请人依法到场处置。经了解,申请人称楼下房屋装修导致其居住的房屋墙面有裂痕问题,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无结果,其认为对方装修是故意毁坏其房屋,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或刑事立案调查处理。民警现场向申请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途径,申请人对此存在异议。后民警引导其至被申请人处再次告知该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调查处理决定,并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 2023年8月2日10时许,申请人在从化区人民检察院门口报称:“ 有关城郊所立案的案件需要派出所解释,如不处理就投诉城郊派出所”。民警依法到场处置,申请人向民警出示了被申请人于7月19日开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人民检察院要求收到被申请人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才能介入处理,要求被申请人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民警现场向其解释无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原因。后申请人4次拨打110投诉被申请人不肯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经调查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实际系对方正常装修造成了申请人房屋的损坏,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形,该情况属于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在接到申请人及其妻子张金清报警后,被申请人当日将处警情况登记在案,查找纠纷双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对申请人反映的诉求进行了解释,并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处置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确定申请人报警反映的诉求非公安机关管辖的情况下,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妻子报警反映城郊街某号302房装修,导致楼上402房墙面有裂痕。当时申请人已经报警了,派出所未进行立案处理,302房业主未进行赔偿。民警到达现场处置,申请人称楼下302房装修导致其居住的402房墙面有裂痕问题,认为其装修是故意毁坏其房屋,要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或者刑事立案调查。民警现场告知申请人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途径,申请人对此存在异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报称的住处被楼下装修损坏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2023年8月2日,申请人不服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区检察院反映。其后申请人再次报警,要求被申请人就案件立案情况作出解释。民警接警后,前往区检察院门口。申请人向民警出具上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称区检察院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才能处理,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场民警向申请人解释无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原因。同日,申请人多次拨打110投诉被申请人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另查,2022年7月6日,温某作为甲方与广州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就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某号302装修工程签订《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甲方工作、乙方工作、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等内容。同时《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载有该装修公司的具体经营项目备案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事项。

  又查,期间申请人多次向城郊街道办反映302房装修存在拆墙、改变楼房结构等问题,城郊街道办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果。2023年3月3日,城郊街道办组织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规划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房屋疑是存在拆除客厅连接阳台的墙体,阳台封窗的行为进行联合检查。2023年3月6日,区住建局作出复函,内容有“……现场检查发现城郊街某号302房在室内装修过程中拆除客厅与阳台之间的墙体,并在阳台封铝合金窗。该楼房为框架结构,拆除的墙体属于填充墙,未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2023年3月7日,区城管执法局作出复函,内容有:“经现场检查,该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拆除客厅连接阳台的墙体,阳台封窗的行为……我局认为:对于该房屋装修情形,请检查房屋产权平面图,其阳台面积是否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内,若阳台面积未计入或部分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装修过程中对阳台进行封闭,增加了房屋使用面积,应属违法建设行为……”。2023年3月8日,区规划资源分局作出复函,内容有:“……经现场核查,城郊街某号302房涉及的主要为内部装修相关问题。上述装修行为不涉及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和增加建筑面积,无需办理相关的规划审批手续……”。2023年9月14日,城郊街道办对302房存在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其后,申请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粤0117民初6273号。区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向申请人发出《传票》,通知该民事案于2023年10月19日开庭审理。

  以上事实,有110警情信息表(若干)、执法记录仪视频(若干)、现场照片、复函(若干)、传票、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书、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对于公民报案的涉嫌违法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法定的调查判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查明302房业主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损毁公私财物的故意,不符合上述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且申请人亦就该侵权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故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涉案争议属于因房屋装修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对其报案不予调查处理,已经适当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此外,调解不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同时申请人要求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涉刑事案件范畴,并不属于行政案件范畴。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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