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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33号、15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7

  申: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9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府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现两案合并审查,并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15日,申请人支付132.08元入住1晚广州某租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经营的“某公寓”。申请人称饮用被举报人提供的茶包后,发现茶包已经过期,并导致肚子疼痛及影响第二天考试,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挂号信(信件号:XA98025122544)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要求被举报人赔偿。

  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挂号信。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同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尾号“7974”发送短信,告知其上述情况。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开展调查及调解工作,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并未发现涉案茶包。同时,被举报人表示申请人未在当天联系处理相关事项,亦未提供相关医院治疗证明,无法确认缘由,拒绝赔偿和进一步调解。

  同日,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接受被申请人的调查询问,其表示涉案茶包系购买自用,因工作失误,提供给申请人饮用。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同意退房费,但不接受赔偿要求,并拒绝进一步调解。2023年8月30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情况说明》,亦载有同意退款,拒绝赔偿及进一步调解,并表示公寓房间平时只提供矿泉水饮用,提供给申请人茶包系从储物柜拿出来,未留意茶包生产日期,及今后工作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经多次组织调解,被举报人未能与申请人就投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积极整改,对该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尾号“7974”发送短信,告知其上述调查、调解情况及不予立案结果。

  以上事实,有涉案订单截图照片、邮件轨迹、涉案茶包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中涉及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符合上述规定。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7月25日对涉及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相应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相应职责。其后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被举报人进行调解,但因被举报人拒绝赔偿而调解终止,被申请人将调解的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亦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举报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积极整改,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而后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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