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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
你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日收到。
经审查:你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2月28日前往被举报商家经营场所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并于2023年3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向你反馈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结果。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本案中,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3日通过12315平台向你反馈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的结果,而你于2023年8月30日通过挂号信(单号:XA31562737836)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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