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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3

  申 请 人:晏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23日在广州市从化某餐饮服务店(下文简称“被投诉人”)经营的美团外卖店铺支付135元团购1个6英寸蝴蝶款水果蛋糕,并通过被投诉人经营者骆某微信转账188元购买1个奥利奥奶油蛋糕,共计323元,收货后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裱花蛋糕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2023年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其诉求内容为修理、重做、更换、退补、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3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受理结果。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两名执法人员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投诉人的经营者骆某到场。检查时,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现场有制作裱花蛋糕,同时打开美团外卖店铺界面检查,该店铺界面中团购项目中有“135元的6寸蝴蝶款水果蛋糕”套餐,并在页面载有“新鲜现做,需至少提前5-6小时预约,门店接单后,下单至指定门店即时制作、即时派送。请提前电话预约,预约时提供团购券”等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对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经营者骆某予以确认。

  2023年7月25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申请人先是线上自行购券,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通过微信沟通,出示团购码并确认下单。2023年7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某咖啡店出具《情况说明书》,其表示涉案产品由其制作,因申请人约定的派送时间内未能明确送达地址,涉案产品先由其派送至离申请人先前描述地址最近的佛山连锁店,再由佛山连锁店进行派送。后申请人收到涉案产品,并由广州市黄埔区某咖啡店向其开具发票。

  2023年8月4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不同意调解说明书》,表示对申请人索赔一事,拒绝赔偿调解。2023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调查及调解情况。

  另查,根据被投诉人广州市从化某餐饮服务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广州市黄埔区某咖啡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其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团购页截图、支付记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格证、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书、不同意调解说明书、送货单及配送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等诉求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投诉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事项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其后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其拒绝而终止,后亦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根据查明情况,被投诉人接单后,由广州市黄埔区某咖啡店予以实际制作并派送涉案产品。被投诉人在团购信息中明确告知相关情况,申请人在与被投诉人下单沟通中亦未明确反对,而广州市黄埔区某咖啡店的经营项目含裱花蛋糕,故主张被投诉人未经许可从事裱花蛋糕食品制售的行为违法,不予采纳。而后被申请人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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