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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2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3

  申:商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梁浩森,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作出的《告知书》(从太信告〔2023〕104号),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网信(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3040154951)向被申请人反映其于1992年向太平村某庄有偿购买了83方宅基地(当时是经土地所在生产社、村委会协商同意获得的)。1995年末至1996年初,申请人向土地所在生产社、村委会、规划部门、国土所申请报建,审批了40多方地用于建房。当时被申请人相关部门已收取了报建、审批等资料和费用,但无履行应尽的职责及时发放房屋宅基地证,造成申请人房屋权益无保障,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位于从化区太平镇某号的房屋宅基地证。

  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涉案《告知书》,告知其反映事项涉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职权范围,建议向该部门反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涉案《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于2020年7月20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广州市从化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规划资源从〔2020〕11号),该通知载有“……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核,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告知书(从太信告〔2023〕10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封面截图(案外人)、收据(若干)、申请表、从化市镇、村居民用地申请、审批表、建筑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第(六)项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被申请人并非从化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针对申请人反映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从化区太平镇某号的房屋宅基地证,被申请人核查情况后作出涉案告知书。该告知书属于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告知和解释说明,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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