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你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8月15日收到。
经审查:你于2023年6月12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34763752736)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并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上述挂号信的封面载有“投诉举报”“广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消费纠纷一事”“收件人: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河滨北路32号”“电话:020-87923911”等信息。另查,在本府门户网站菜单项“政务公开”中“联系方式”显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1.办公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2.联系方式为020-62163051”等信息。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的前提是向行政机提出过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包括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本案中,你主张曾经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要求其履行职责,但在你未能准确填写收件人地址的情况下,申请确认其未履行在法定期间对你投诉是否受理及告知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你向本府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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