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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58

  申 请 人:冯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7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注册单位名称: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35.6元购买“五黑麻薯”,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为普通产品,被举报人却宣传具有功效作用,于2023年7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要求被举报人对其进行赔偿。

  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的库存,同时打开某店铺,搜索发现上架有涉案产品“五黑麻薯”,并使用了“慎吃,劲大,疲劳,透支,体虚”等广告语。另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资料以供检查。上述检测报告载有“检测依据为《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检验项目包括大肠菌群等8项,检测结论为送检产品所检项目符合检测依据”等信息。

  2023年7月25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表示已自行整改,并提交《情况说明》及下架截图等资料予以证明,该说明载有:“……对不符合产品特性的宣传用语图片进行修改整顿,……,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诉求,我司认为理据不充分,不予赔偿……”等信息。上述下架截图载有“累计销量5,创建时间2023年6月22日,已下架”等信息。

  经查明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时使用了“慎吃,劲大,疲劳,透支,体虚”等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但因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时间短,销售数量少,且能主动改正下架涉案产品,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被申请人于 2023年8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8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调查、调解情况及不予立案的结果。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情况说明、下架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举报事项中涉及的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关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组织被举报人进行调解,但因被举报人拒绝进一步调解而终止,被申请人亦将调解情况告知给申请人,其已充分履行相应职责。关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后,结合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时间短,销售数量少,且能及时改正,而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而后被申请人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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