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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温泉派出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福泉路99号。
负责人:莫玉军,职务:所长。
第三人:汤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温泉)行罚决字〔2023〕310002号),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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