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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9

  申 请 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5月10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店铺(经营企业: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9.15元购买1盒“脚气药”后,认为涉案产品非药品,实为消毒用品,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52032053241)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对其进行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

  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于当天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尾号“9599”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该平台短信详情页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

  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队某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大门紧锁,且被举报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曾前往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亦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址经营,后拨打被举报人办理业务预留的电话,亦无法取得联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年6月16日,因被举报人已被列入实地查无的异常名录,且穷极手段无法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尾号“9599”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调查及办结情况,该平台短信详情页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商事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页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举报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5月24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已受理的结果,符合上述期限要求。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开展调查工作,但发现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经营,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6日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对于申请人提出其在投诉举报信中明确写明,投诉举报人手机号码已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不要发短信的问题,本府认为,上述规定并未明确限定被申请人对于投诉是否受理及举报是否立案的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告知的方式,申请人以手机号码取消短信接收功能为由不接受短信通知与常理不符,且于法无据,亦将浪费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效率。故申请人关于告知方式的单方限定不能对被申请人产生效力,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另外,被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及立案的行为系过程性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质影响,亦未违反程序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受理,并告知调查情况,在此情况下,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于法无据。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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