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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8

  申 请 人: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在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投诉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洗护专营店”支付16.8元购买1瓶“三七清火护龈漱口水”后,认为被投诉人宣传涉案产品有治疗口腔的功效,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于2023年6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其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及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受理结果。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打开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洗护专营店”,发现被投诉人已下架涉案产品。同时,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提供涉案产品厂家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下架截图等资料以供检查。上述下架截图载有“已下架”信息。

  2023年6月30日,被投诉人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时,表示涉案产品在调查前已自行下架,未发现申请人提起退货退款申请,同时表示同意退款处理,但不接受赔偿要求,拒绝参与调解。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的调解情况。

  另查,全国12315平台首页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入口,其中在“我要投诉”处载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等信息,同时在“我要投诉”下一页面“投诉须知”第8点载有“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下架截图、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及退货等诉求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投诉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事项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其后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其拒绝而终止,后亦将调解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该请求属举报事项。因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对于该请求,申请人应另行通过举报程序向被申请人反映。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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