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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8

  申 请 人: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在某科技研发(广州)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投诉人”)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某大健康”支付5.99元购买1份“幽门螺杆菌检测试纸”后,认为被投诉人宣传涉案产品检测率99%,属于虚假宣传,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其诉求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及退货。2023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受理结果。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打开拼多多平台网店“某大健康”,发现被投诉人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使用了“准确率高达99%”的广告语。同时,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提供涉案产品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资料以供检查。上述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载有“结论:粤械注准20182400020对批准号202305185的HP试纸进行检测,结论为合格”等信息。上述决定书载有“……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粤械注准20182400020,……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粤械广审(文)第260705-00180号”等信息。

  2023年6月30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表示已自行整改,删除“准确率高达99%”的广告语宣传,并提交整改后商品详情截图等资料予以证明。2023年7月6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情况说明书》,表示同意退款处理,但拒绝赔偿。

  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的调查情况及调解结果。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现场笔录、整改报告、整改后商品详情截图、拒绝调解情况说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投诉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及退货的诉求是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投诉行为。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事项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其后组织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其拒绝而终止,后亦将调解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同时,被申请人将涉及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亦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答复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其与该答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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