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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7

  张某:

  你申请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于2023年8月9日收到。

  经审查:你于2023年4月1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27694731644)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该挂号信详情显示于2023年4月3日签收。后你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职责,于2023年8月6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27694541744)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你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上述规定已明确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期限,故你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于2023年8月6日通过挂号信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你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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