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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5

  罗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6月9日作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从鳌府听不受字〔2023〕152号),于2023年8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根据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显示,2023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罗氏保健品开发研究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从鳌府告字〔2023〕152号)。2023年6月3日,你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听证申请》。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从鳌府听不受字〔2023〕152号),对你的听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鳌府罚字〔2023〕152号)。

  你认为被申请人未受理听证申请的行为违法,要求撤销。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在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应有利害关系且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听证通知是程序性事项的告知行为,并非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对你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你提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页无正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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