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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0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4

  申 请 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何某,均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汤灿荣,职务:镇长。

  第三人: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地址:广州市恒福路41号国贤商业大厦5楼D、E、F室。

  法定代表人:罗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鳌府罚字〔2023〕152号),于2023年8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4月下旬,被申请人在巡查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某山头时,发现涉嫌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楼房、混合结构棚房、水池和硬底化的情况,遂展开调查。

  2023年4月23日,某村村委会干部李某一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其表示涉案两地块属某经济社所有,某村委于2022年7月与第三人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70年(2002年至2072年),涉案建筑是第三人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的罗登大概在2002年至2004年间建好。2023年5月26日,某村村委会干部李某二亦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另查,2002年7月1日,原从化市龙潭镇某村委会(现从化区鳌头镇镇某村委会,下文简称“某村委会”)作为发包单位(甲方)与第三人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作为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关于承包山山林及荒地的协议书》,协议载有“地名、面积:甲方愿意将位于某村某一带的山林及荒地发包给乙方进行药用动植物综合开发经营承包。承包期限:从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起到二〇七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共柒拾年。双方责任:……乙方享有承包范围内的山林及荒地的一切自主经营权和道路使用权,但必须守法经营。乙方不得擅自转包,不得擅自改变林地和荒地用途,如需要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并按照政策办理有关手续”等信息。

  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询问通知书》(从鳌府询字〔2023〕134007号),通知第三人于2023年5月9日前携带土地相关规划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等资料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及听取处理意见。

  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四至情况、现场照片等。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向区规划资源分局函询涉案两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地类、权属登记、农转用报批等相关土地信息。2023年5月19日,区规划资源分局作出复函,并载有涉案两地块的土地现状、土地权属、用地规划、用地批复和供地等信息。

  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从鳌府责字〔2023〕134009号),责令第三人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自行整改,并恢复土地现状。

  2023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从鳌府告字〔2023〕134009号),拟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第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6月3日,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实际使用者,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书。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鳌府罚字〔2023〕15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供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该证明落款时间为2022年6月8日,内容载有“兹证明原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罗某)承包的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原从化市龙潭镇)某村某一带的山林及荒草地,承包期从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起到二〇七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共柒拾年承包期的使用权及在承包地里建有的三层房屋(门牌号为:鳌头镇某村某队XX号)均属罗某个人所有”等信息。经查,申请人在申请听证时未提交上述《证明》。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某村委会于2023年8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载有“2022年6月8日,我村委出具《证明》,……,经我村核实,我村委在出具上述《证明》时没有召开过村的班子会议,也尚未核清事实,该《证明》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后经核实,我村村委在2002年已将上述地块发包给了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以下简称罗氏保健所)进行药用动植物综合开发经营,双方签订了《关于承包山林及荒地的协议书》,承包期为70年(自2022年7月1日起到2076年6月30日止),因而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是由承包人罗氏保健所建设。另外,我村委也没有权限出具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故根据我村召开的村班子会议的决定,撤销我村委于2022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作任何用途”等信息。

  因某村委会前后两次出具的证据存在矛盾,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府于2023年10月13日前往某村委会调查相应情况。某村委会负责人接受询问时表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罗某坐牢以后,申请人自称其哥哥罗某委托其管理公司财产,并一直管理至今,2022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是因申请人称要引进大企业与国外公司,需要村委会出具相应证明给他增加可信性,出于希望引进项目能带动经济发展、增加村民收入,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上述证明。后发现上述证明没有经过班子会议通过,并作出相应撤销说明。同日,某村委会另外3名村干部亦接受询问调查,意见同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若干)、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关于承包山山林及荒地的协议书、关于协助核实土地信息的函、复函、涉案地块国土卫星影像图、听证申请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若干)、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一、二、三点规定:“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9项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被申请人负有辖区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结合多方证据显示,涉案地块的承包人及涉案建筑的实施者皆为第三人广州市某开发研究所,申请人在某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据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增设申请人新的权利义务,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与该决定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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