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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0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4

  申 请 人:吴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钟小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于2023年8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5月26日在天猫平台“某医疗器械专营店”店铺支付6.6元购买1瓶“风油精”后,认为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投诉企业名称为广州某医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投诉人”),住所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号某房自编103,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反馈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大门紧锁。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曾前往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亦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该址经营,后拨打被投诉人办理业务预留的电话,亦无法取得联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索发现,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亦无被投诉人已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记录。

  因被投诉人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拨打其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

  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涉案产品交易页截图、涉案投诉单详情页截图、现场笔录、商事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记录时间: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投诉人的名称及地址,前往被投诉人处开展调查工作,发现被投诉人未在申请人提供的住所地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且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故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若申请人认为其与被举报人之间仍然存在待解决民事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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