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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20

  申请人:欧阳某一。

  申请人:欧阳某二。

  申请人:黄某一。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地址:广州市从化区七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何洪辉,职务:主任。

  第三人:胡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认为权属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黄某一名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路口土名“某王”的楼房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房屋若遭遇违法强拆,并且对拆迁后的补偿和安置至今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也没有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定,这完全违反法律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执法不公和选择性执法的行为,申请人坚决予以抵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申请以上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复作出相同字号的决定书,应属错误文书。

  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经申请人向贵府申请复议后,贵府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明显是错误的。

  二、涉案的楼房属于征地拆迁所建的楼房。

  申请人是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旧上队的原居民,1981年分田到户后,申请人家庭一直以来以种植果苗为生,经过辛勤劳作,努力奋斗,成为从化地区及周边所知的果苗专业大户,当年省、市、县等各级领导曾多次到申请人经营的果苗场视察,表扬和鼓励着申请人要扩大生产经营,将果苗场做大做强,作农民的表率。在经营果苗场期间,申请人先后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评为“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评为“青年星火带头人”;共青团广州市委评为“广州市新长征突击手”;中共从化市委员会和从化市人民政府评为“从化市先进劳动者”;中共从化市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申请人一直以来都谨记各级领导的教诲和指导。1999年5月30日,申请人与原从化市江埔镇某公司签订《承包山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位于从化市江埔街某村某山地(即现某楼盘),面积约140亩,承包期为35年。承包后,申请人欧阳某一将全部资金都投入承包地进行开荒、种植,建设房屋和仓库。由于当时经济和人手不足,申请人欧阳某二也对果苗场进行投资并协助管理、种植。从1999年承包开始,申请人两个家庭都是在果苗场生活居住的,所生育的小孩也是在果园生活,每天都要步行回村的学校读书的,即果苗场的果园屋是两个家庭的唯一居住地。对这个果苗场倾尽心血,申请人两家皆以果场为家。

  2010年,政府因建设需要,对申请人承包范围的果园及周边的三百多亩土地实施征收。当时才耕种10年,还没到承包期限,原从化市(现从化区)、江埔镇(现江埔街)的征地工作人员不断勘察,并多次过来洽谈补偿款项和安置住房的事宜。青苗补偿两万元/亩,由于“某塘”千亩果园历史原因荒废时间太久,有被村民开荒的,不用交承包款的;有部分生产队分田到户的一样两万元/亩地,而申请人每年要交承包款的也是两万元/亩地。因申请人对承包土地投入大量资金(还借下外债一笔)种植各种优质果苗、果树等,很多果苗都是即将上市出售,正值旺季收成之际,按当年的市场价值计果树、果苗、鱼塘价值不低于一千多万,而政府补偿到位仅几百万的成本价,相比于申请人的投资是远远不相符。与果树、果苗附属物的价值相差距离一半,申请人觉得价格太低、与实际价相差较大而无法与工作组达成补偿协议,原市、镇的征地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申请人协商,征地工作人员当时明确表示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政府规定下来的,至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补偿,在征求申请人意见时,问申请人有什么需求,申请人明确对各征地工作组提出,因果场房屋是申请人两家庭的唯一居住房屋,希望政府能解决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问题和以后的经济来源问题,故请求政府征收后,批准在申请人村内建设房屋,以解决居住和生活问题。

  当年市征地组长王书记(原市委书记)及征地组人员、江埔镇党委书记、征地组长张主任、李主任及多名工作人员、某村村民委员会、旧上经济社和申请人在原江埔镇办公室、果场多次协商,政府口头同意申请人在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路口对面、某国道旁(土名:某王)的一块土地建设两幢6至8层楼房,用来居住和出租收益,作为家庭以后生活的经济来源,并派当时建设科人员和区规划局到建房的现场看过,工作人员要求建房时要离某国道50米才能建房。基于政府同意,申请人建了两幢建6至8层楼房,申请人在政府口头明确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后,为了配合政府开发把毕生的心血,经营十年多果场忍痛割舍而签下补偿协议,申请人才与征地组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并自愿搬出果园,将土地交给政府。

  搬出果园后,申请人于2012年底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村路口对面、某国道旁(士名:某王)开始建设楼房,经向江埔街的有关部门请示,同意楼房建设七层半,并告知因整体规划的原因暂无法给予办理报建手续,涉案房屋之前以欧阳某三、欧阳某四(分别是两申请人的父亲)办理的《从化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来建设,当时政府部门领导口头同意建设,若以后政策允许时再补办相应的手续。于是,申请人将当时的青苗补偿款、毕生积蓄甚至向外举债,用来建设和装修了两幢房屋。在二幢楼房的施工过程中,是非常顺利的,没有城管人员来过问、制止施工或收到相关执法部门发过任何停工通知书等,由此足以证明当时政府是允许申请人因征地拆迁而建设楼房,以解决居住和生活的,也可说明当时政府为解决征地问题而默许的行为。楼宇竣工后,申请人两个家庭及已经成家分户的儿子先后都搬入楼房居住,并将部分房屋出租,以解决各自的生活经济来源。同时,涉案的房屋于2013年5月1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由此足可证明涉案房屋是合法的。

  三、因申请人欧阳某一没处理好兄妹关系,遭妹恶意投诉,以及为难政府部门处理的原因。

  涉案楼宇竣工后,申请人得到安居,为解决居住和生活经济来源,将部分房屋出租。后申请人欧阳某一有三位妹妹欧阳某五、欧阳某六、欧阳某七(在1991年前己全部出嫁),因当年以父亲欧阳某三(父亲欧阳某三己于2011年身故)办理的《从化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认为果园征地补偿了很多钱和所建设的楼是父亲的,就大吵着要分钱分房。为了家庭的和谐,母亲的安宁,申请人曾多次劝说这几个妹妹不要再吵闹,不要再让老母亲伤心,全了一份兄妹情,也考虑到确实使用了父亲的名义,申请人表示可以商量补偿部分资金给她们,但人心不足蛇吞象,申请人自己毕生挣来的血汗钱,却因为钱字而被这几个妹妹时刻估记,甚至到了不死不休的地步,更让申请人想不到这几个妹妹会如此贪婪,竟然要每人至少150万元(附有录音为证),申请人因将补偿款用于清还经营果场的借款和建设楼房,所剩无几,实在无能为力,这几个妹妹因此不择手段,存在着“我得不到你也别想得到”的心理,从2017年就开始不断向政府不断恶意举报申请人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申请人也陆续收到政府的一些资料。为此,申请人曾多次到相关政府部门解释房子建设的原因。从2017年到现在,共五年的时间,申请人兄弟俩全家无时无刻不在煎熬中度过。

  综上所述,申请人一直都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奉公守法、只做有益社会的事,一直配合政府的征收土地工作,申请人也在其中做带头作用。被申请人违法办案,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决字〔2021〕第2号)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合法。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和第二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的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二条“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和第三条“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附件《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序号434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行政职权。

  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号的1栋8层高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是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符合行政案件处理的程序规定。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初步核实违法建设当事人,做检查笔录、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立案查处;立案后再次调查取证,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从江街告字〔2021〕第2号)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充分考量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制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送达当事人,要求案涉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于2022年9月21日曾向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9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2〕78号、从化府行复〔2022〕79号),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

  被申请人继续补充调查,经查阅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06837号《不动产权证书》,磐石雅舍产权人为欧阳某二、黄某一;通过当事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规划报建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调查资料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从江街告字〔2021〕第2号-1)并于5月8日、5月15日分别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充分考量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2023年5月29日制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并分别于6月2日、6月6日送达当事人,要求案涉违法建设当事人在上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对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某号的楼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欧阳某一、欧阳某二、黄某一和胡某于2012年-2021年期间,在从化区江埔街某号进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1栋高8层,占地面积274.91平方米,建筑面积2162.4平方米框架结构楼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至今尚未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构成违法建设。

  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出具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关于江埔街某号七层楼房相关建设情况的复函》,载有“根据1992年8月15日正式实施至2013年5月1日废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动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39(江埔)为1995年发出,适用上述办法规定。另外,经核查城建档案,未查询到关于该工程证的延期手续”。因此,申请人于2012年才动工建设该栋楼房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39(江埔)已失效,依法需重新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后,方能动工建设。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023年5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限期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案涉违法建设。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人提出理由如下:第三人承租的房屋是2016年12月1日同申请人签约的,在签约前,第三人对房屋产权及从化的旅业及其他行业存在没有产权的情况做了调查。

  第三人于2010年10月来从化创业,2011年注册了《广州从化市街口某花店》,2013年注册了《广州市从化城郊某花店》,2016年注册了《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注册了《广州从化江埔某公寓》,第三人在从化至今12个年头了。对从化的人文环境及营商环境都比较了解,也由于当年第三人位于从化某果场17亩地块被政府强征没有办法才举债投资承租了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的房屋办民宿。

  2016年从化也有大量的无产权建筑,第三人知道不少于50处以上,经过仔细调查、慎重考虑才决定投资这个项目。2017年3月开始建设装修3100平方,临建200平方。花园1000平方,共投资了680多万元,第三人自有资金200多万元,朋友投资了200多万元,私人借款200万元,2018年年初就开始陆陆续续有申请人欧阳某一三个妹妹上门告知第三人这两栋楼她们三妹妹都有份,再有国土上门贴告示。从2018年-2022年前后超过6次,其中2020年11月拆除了公寓前栋大堂168平方,直接损失超过30万,2021年6月后栋又接到街道通知要求全部搬离,2021年10月租户某私厨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到今天共欠17万多元没有付。2022年1月联合执法把租户某实业赶走了,第三人直接损失了40万元,因三年疫情再加上申请人欧阳某一三位妹妹不停的闹事:要求政府处理申请人房屋。殃及池鱼让第三人从2018年至今第三人已在这个物业亏损200万元以上,债务没有还上还亏损了200多万元,2022年1月联合执法又赶走了租户,第三人每月直接少收了3.5万元租金,这些物业已空置了整整1年,现在真的是举步维艰,借款过日子,在法院的案子已超过12宗。

  综上所述。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应该明白是由于申请人兄妹家庭纠纷,房东3位妹妹扭曲事实,向城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投诉房东房屋是违建才会发生此单纠纷,第三人也理解被申请人的工作比较难做,但被申请人应该站出来给申请人三位妹妹指路(家庭纠纷是应该去镇街司法所解决问题或去法院起诉两位申请人,不应该扰乱社会安定,乱投诉、乱上访,这样矛盾会更大、会失控、会导致几个家庭家破人亡)。第三人一直都支持和配合政府的各项工作,奉公守法、只做有益社会的事,也配合政府的征收本人原承租某土地的工作。被申请人下令违拆,给第三人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特提出意见,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涉案决定。

  本府查明:

  2020年11月2日,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化区分局江埔中队对江埔街某号七层楼房(某雅舍)(下文简称“涉案建筑”)进行检查并对申请人欧阳某一进行询问。申请人欧阳某一称与另一申请人欧阳某二于2012年共同建了6层半涉案建筑,建成后于2017年出租给第三人胡某,并由第三人加建涉案建筑首层正面的铁棚和茶室。同时其称涉案建筑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持有涉案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上述许可证显示:1995年6月,欧阳某三、欧阳某八、欧阳某四取得位于凤院村旧上队,建设规模为五层共1854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39)。上述土地使用权属证分别是2013年颁发从集用(2013)第012203160000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权属人为欧阳某三(申请人欧阳某一父亲),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2017年颁发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06837号《不动产权证书》权属人为申请人欧阳某二、黄某一,面积为100平方米。从二证附图显示,该二证土地相邻。

  2020年11月24日,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化区分局江埔中队对第三人胡某进行询问。第三人称其于2017年2月28日承租6层半涉案建筑,后在未取得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涉案建筑第6层加建约45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亦于2016年在未取得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涉案建筑首层正面加建约150平方米的铁架棚及茶房。

  2020年11月26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出具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关于咨询江埔街某号七层楼房建设情况的复函》,载有“根据来函提供的信息‘江埔街某号七层楼房(某雅舍)第6、7层’进行查找,未查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信息”。2020年12月2日,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从江埔责字〔2020〕1905号),责令第三人胡某于2020年12月5日前自行拆除未取得规划报建手续搭建钢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

  2020年12月30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出具了《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关于江埔街某号七层楼房相关建设情况的复函》,载有“根据1992年8月15日正式实施至2013年5月1日废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动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39为1995年发出,适用上述办法规定。另外,经核查城建档案,未查询到关于该工程证的延期手续”。

  2021年3月,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化区分局江埔中队继续对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和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2021年4月9日,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从江埔责字〔2021〕454号),责令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于2021年4月12日前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一栋6层半楼房。

  2021年6月12日,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对涉案建筑物进行测量,后出具《广州市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记载有“某号某雅舍住宅楼,共八层,总面积2162.40平方米(其中,一楼274.91平方米;二楼318.87平方米;三楼318.87平方米;四楼318.87平方米;五楼318.87平方米;六楼279.84平方米;七楼255.72平方米;八楼76.45平方米),基底面积274.91平方米”等信息。

  202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从江街告字〔2021〕第2号),告知拟对其建设的涉案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认定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和第三人胡某于2012-2021年期间在从化区江埔街某号进行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栋高8层,占地274.91平方米,建筑面积2162.4平方米框架结构楼房构成违法建设,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2月19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2〕78-79号),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书遗漏黄某二作为处理决定的主体,属主要事实不清,撤销该处理决定。

  2023年3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江埔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证明欧阳某三于2010年11月1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从江街协字〔2023〕42号),通知申请人黄某一前往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涉案情况。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从江街责字〔2023〕338号),责令申请人黄某一于2023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未经规划报建手续搭建钢结构建筑物。2023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从江街告字〔2021〕第2号-1),告知拟对其建设的涉案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和黄某一签收上述告知书。2023年5月15日,第三人妻子签收上述告知书。2023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认定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黄某一和第三人胡某于2012-2021年期间在从化区江埔街某号进行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栋高8层,占地274.91平方米,建筑面积2162.4平方米框架结构楼房构成违法建设,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和黄某一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在原《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化府行复〔2022〕78-79号)中,依法通知胡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复议,第三人胡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行政复议案件,本府亦依法通知胡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复议,并向原复议案件提供的地址及电话邮寄通知书,但无法送达,本案对其原答辩意见予以摘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95-39)、集体土地使用证(从集用(2013)第0122031600002号)、不动产权证书(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9206837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关于江埔街某号七层楼房相关建设情况的复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若干)、责令改正通知书(若干)、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若干)、户籍证明、协助调查通知书(从江街协字〔2023〕4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一、二、三点规定:“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434项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欧阳某一、欧阳某二、黄某一及第三人胡某于2012-2021年期间在从化区江埔街某号进行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栋高8层,占地274.91平方米,建筑面积2162.4平方米框架结构楼房构成违法建设,而根据调查情况显示,涉案建筑1-6层及第7层部分建设者是两申请人,第7层和第8层建设者是第三人,建设时间不同,且能分清。在涉案建筑的具体建设行为人可以作区分的情况下,处理决定应对此予以区分,否则会对后续分清拆除时各方承担的义务造成影响,属于主要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主要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从江街违建处字〔2021〕第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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