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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23〕103号驳回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17

  申:余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农业农村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谭鸿,职务:局长。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3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家居店”店铺(下文简称“被举报人”)支付1029.33元购买100支“植物精油防蚊喷雾”后,认为涉案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号,被举报人存在无证经营、销售农业的行为,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22666045145)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挂号信。同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销售的产品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的投诉工单。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工单中提供的涉农违法线索依法开展调查。

  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者为朱某。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假农药的行为作出立案处理。2023年4月27日11时20分48秒,被申请人通过固话尾号“6899”拨打申请人手机尾号“0868”,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和立案情况,并在工单办结中予以录入以上信息。

  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农(农业)罚〔2023〕4号),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穗12345转字第0823033016282443201号)、挂号信(邮件号:XA22666045145)、投诉举报信、涉案产品页面截图、工单办结截图、电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农(农业)罚〔2023〕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申请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认为: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立案决定,符合上述期限要求。其后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和立案反馈给申请人,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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