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欢迎访问广州市从化区政府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行政复议文书

从化府行复〔2023〕99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2 17:14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中田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陆广英,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及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并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18日在家附近超市支付12.90元购买一瓶“老妈冰甜酒(糯米甜酒)”后,认为涉案产品没有标示营养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2022年11月4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29318259544)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其对生产方广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责令被举报人退还购物款及相关赔偿。该挂号信详情显示于2022年11月5日签收。

  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2年12月13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并查看涉案产品的标签。经检查后,认为涉案产品未标识营养标签的行为并不违法,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2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尾号“4799”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结果。该平台短信详情页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

  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职责,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33744590244)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职职责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涉案产品快照、购买小票、挂号信详情截图(XA29318259544、XA33744590244)、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投诉举报行为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规定,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上述规定已明确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期限,申请人应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于2023年7月15日通过挂号信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返回顶部打印页面关闭本页浏览次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关闭

返回顶部